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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男子遭法警擊斃 涉嫌放火燒猶太教廟

法國警察星期五早上約6時45分 在北部城市盧昂(Rouen)開槍擊斃一名男子 ,表示這名男子正向一間猶太教廟縱火。

《大憲章》神話

今天(15日)是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簽署800週年,英國會有盛大儀式紀念,皇室成員將在當年簽署的地方、倫敦市中心以西約30公里的Runnymede(上面照片來自BBC)舉行紀念活動。《大憲章》被譽為英國民主、人權、自由的開端,是英國法律基礎,目前很多民主和人權文件,例如美國憲法、國際人權宣言,都會聲稱部份靈感來自《大憲章》,英國今年提出要加強在學校教育此一文件。那麼,《大憲章》是什麼?


雖然被捧到上天,《大憲章》其實不是什麼保障人權的文件,甚至嚴格而言不是法例、或憲法,而是一份和約。當時英國正值內戰,貴族對約翰王(King John)十分不滿,不滿他隨意徵稅搶地、亂行刑法,部份貴族造反,率兵進攻約翰王,雙方最終在1215年6月15日於Runnymede簽下《大憲章》。

而且,《大憲章》是一份失敗的和約,約翰王一開始就無意遵守,很快就食言,而那些貴族其實都沒有打算遵守,雙方又再打起來。就在此時,貴族決定邀請法國國王的長子路易王子(Prince Louis)擔任英國國王,路易王子翌年攻陷倫敦,快將統治全英格蘭。就在此時,處於劣勢的約翰王卻染病逝世,其9歲兒子登基,攝政王拋出承認《大憲章》作為條件,吸引英格蘭的貴族支持他們,於是這些貴族支持約翰的兒子,把路易趕走。

如果真的要說《大憲章》能對發展民主有何啟示的話,上述歷史的教訓就是:1、要民主自由,就要勾結外國勢力;2、要上天眷顧,阻礙民主自由的主要人物死得及時。

當然,上述只是說笑。《大憲章》原本有63條條款,內容十分實際、實質,絕大部份是中古封建時期國王與貴族之間的「約法三章」,十分仔細列明國王可以做什麼,以及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對貴族做什麼,來到現代,只剩下3條條款仍保留在英格蘭的法律,當中最重要、目前仍保留、令《大憲章》「升上神枱」的是第39條--不能不經審訊便囚禁一個人、褫奪其權利或充公其財產。

英國的民主、自由、人權亦不是自那時起就一帆風順,《大憲章》並非一直執行,期間不時有國王企圖不執行《大憲章》,試圖獨斷獨行,隨自己喜好執行法律。

有趣的地方是,每當企圖阻止國王這樣做時,英國人很喜歡引用《大憲章》,強調英格蘭人/英國人天生賦予某些權利--不受國王/政府隨意向他行使權力的權利。而每當國王遇到反彈,不得不讓步時,亦會提出執行《大憲章》來平息風波。這又令《大憲章》出現很多個版本,每次王室再拿出來時,都會有些修改。事實上,《大憲章》曾經是指約翰王的兒子跟貴族在1225年簽署的那一份,因為最原始的那一份根本沒遵守過,只是之後又把《大憲章》意指最早的那一個版本。

這個過程,以及過程中援引《大憲章》時把這份文件神化,逐步令《大憲章》變成一個圖騰,確立了法治原則--即國王/政府不能隨意行使權力,不能凌駕法律,並確立了英國人崇尚個人較集體重要的精神,無論是國內的國王或政府,還是外來侵略者,只要企圖干擾個人自由,必定全力反抗。

一開始的《大憲章》只涉及貴族和武士(以至教會)的權利,平民沒有受惠。掉轉來說,《大憲章》不少條文也不是由《大憲章》才突然「從天而降」,以上述第39條為例,這原則在約翰王前兩任國王已開始出現,《大憲章》只是把這些有利貴族的做法寫下來。甚至,這些原則也非英國獨有,歐洲不少地方在那個年代都已經有這些做法,不同的是,其他地方沒有如英國般如此仔細寫下來,而且能斷斷續續地留存下來。

不過,正是《大憲章》在英國的圖騰地位,以致每一次時代轉變,新的階級/群體冒起,爭取權利時,都會援引《大憲章》,把原本只適用於貴族的權利擴展到自己,甚至擴散至所有英國前殖民地--例如美國東北殖民地的居民就是以《大憲章》來強調自己的權利,甚至英語系國家的法律體系,都要追溯到《大憲章》(某程度上,美國人較英國人更重視《大憲章》的歷史,英國今年的「大憲章熱潮」只是短暫現象,倒是美國人長期重視)。

這就變成,《大憲章》實際內容、以及出現的背景,已變得不重要,反而是引伸出來的意義--尤其是大家想像出來的意義,更加重要,這些想像出來的意義借著《大憲章》的神聖地位來自我實現。

延伸閱讀:
BBC有關《大憲章》的歷史King John and the Magna Carta
周舵:英國《大憲章》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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