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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再有通緝行動】英外相稱不容脅迫在英人士 歐盟譴責

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塞爾維亞成為歐盟成員候選國

終於有一個較正常、沒那麼緊張的歐盟峰會,這點可看新華網的花絮。都叫做有幾個作大決定作出,其一為前面那篇post所說,歐盟常任主席范龍佩(Herman van Rompuy)連任一個2年半的任期,其二為25個歐盟成員國簽署財政協定,可看BBC中文網的報導,只有英國和捷克沒有簽署,算是比想像中成功、比想像中少國家放棄,儘管愛爾蘭較早前已宣佈,要就財政協定舉行公投。

至於另一個重要決定,就是給予塞爾維亞歐盟成員國候選國的地位,亦即原則上已獲接納加入歐盟。當然,正如德國之聲中文網這篇報導所指,「候選國」地位不代表塞爾維亞快將加入。


土耳其由1987年申請,到1999年成為候選國,到現在還未有入盟的眉目。另一個前南斯拉夫共和國馬其頓都是候選國,但因為國號等多項問題,遭希臘一票否決下,連正式談判都不能開始。

但這個決定是重要的,因為這代表1990年代前南斯拉夫內戰問題已大致解決,塞爾維亞與歐盟的關係翻開新一頁;在(西)巴爾幹半島上,斯洛文尼亞早在2004年已加入歐盟,克羅地亞明年7月1日會加入,餘下的大國只有塞爾維亞(另外的馬其頓和黑山是候選國,波斯尼亞則還未申請),亦可以說,巴爾幹半島局勢已穩定下來(儘管黑山這類小國可能還有嚴重的貪污及有組織罪案問題)。

甚至在科索沃問題上,不少人認為這是塞爾維亞入盟、以及巴爾幹局勢本身的隱憂,理由是22個歐盟成員國已承認科索沃獨立,塞爾維亞要加入歐盟,便得承認這個原則。但這問題的棘手程度,可能遠較塞爾維亞本身的司法、治安等是否已改善,經濟是否已能面對單一市場的衝擊等更易解決。畢竟,科索沃自己的都想加入歐盟,因此塞科之間已有進行對話,解決分歧。有共同目標,兩地至少有解決分歧的誘因。

有點諷刺,當年內戰打生打死為獨立,現在反而加入更大的統一體,甚至連經濟商業上,一個「南斯拉夫經濟體」又再隱然出現!

留言

  1. 關於財政協定...
    雖然有處罰的規定,但如果一個國家不想被處罰,那在被處罰前撤簽是不是就好了?這樣處罰的規定不也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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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我經濟不好,沒錢了,所以財赤過大。
    因為財赤過大,犯規了,所以要被罰錢..........

    我有錢可罰還會財赤嗎? 我沒錢可罰又怕你罰款嗎? 沒鞋的不怕穿鞋的

    自相矛盾的邏輯,這個新財政聯盟只會是新的馬城二世,到底就只要表現一下所謂的 "歐洲團結"。

    說到底,G20 已放話要歐洲先表現出處理歐債問題的決心,才願意透過IMF 為救歐洲而出資。這個骨節眼還不排排坐拍張團結照才是見鬼..... 反正有這個不知所謂的邏輯怪圈在,怕你是罰我天文數字,欠100億和100萬億,都沒差。所以說,認為那幫乞丐還要先毀約撤簽,是想太多了。

    誰認真,誰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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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歐盟可以直接去成員國扣押財產,或是如果超標就派人去監管預算?
    那這個邏輯說不定就不會不知所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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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是的,歐盟要是可以派人扣押財產的話,這就算有點兒味。

    問題是,可能嗎? 縱觀古今歷史,單以一紙協議就要佔據他國財產什麼的,成功過麼??

    先不論現時歐盟內沒有這個機制,就算是有了,沒槍沒炮,你要如何扣押? 假設希臘政府有一個國營的發電廠,為了借錢,抵押了給銀行 (現在很可能已經是這樣在做了),沒錢還,要沒收發電廠,看起來天公地道,是吧?

    但這個"天公地道"要如何enforcement? 你先要向希臘的法院申請,沒收屬於希臘政府的財產 (其實就是要希臘的法院自己沒收自己的財產),再要求希臘的警察,協助查封希臘的發電廠 (沒準發電廠一關警察叔叔自己家就沒電了....)期間你要穿過希臘的示威民眾,也要希臘的警察驅趕希臘的市民 (當中說不定有幾個同學幾個親家幾個小舅子.....畢竟都是當地人嘛!)....

    更可怕的是,希臘當地可以急忙通過一條法例,訂明涉及民生的產業沒收需要通過國會批准,事情就算完了。犯規嗎? 對不起,這算是希臘內部治權的問題,eu 可不是管理本國的治理單位呀!

    想說的是,歐盟法律欠缺涵蓋整個歐盟區的權力實行力量(所謂的enforcement power)。在這個力量缺席的情況下,要在人家治權法界內進行財產清算,實在是沒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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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而在了解歐盟各國現時的權力結構後,我認為所謂的預算監管,難聽點,都是沒用的廢話。

    今天的歐盟條例,有一部份其實算是侵犯了國家主權的。之所以能夠存在,是各國多次通過全民公決,同意修改憲法,放棄或渡讓部份主權權力的結果 (這就是為什麼經常聽見歐洲各國要為某某歐盟政策進行公決,而且時常見到有小國因為公決過不了,連整個歐盟政策都要推倒重來...)。

    EU各成員國仍然維持著 公決 > 憲法 > 國會立法 的權力架構。歐盟法例是透過修改憲法植入各國法例當中體現的。換言之,憲法不讓路的話,啥也做不了。而各國憲法中當然會有的一句是:本國國會擁有制訂國家預算的唯一權力...

    那就是說,我要定財赤預算來滿足國民的需要,EU說不可以,還說要有封駁權。但這個封駁權違反了我的憲法,所以我要特別修憲,找來一個管家婆來管我自己的帳簿... 要是你是在討老婆,兩情相悅,那我沒話說。但找來討債的人管帳,這個嘛...

    要是真的落實得了,這個絕對是空前的大事。因為過往發生過類似的事件,都是在有佔領軍的前提下實行。而且多數還是在送走佔領軍之後就打回原形。以和平形式完成此壯舉的,我還真的沒見過。

    在歐盟殘手缺腳的情況下,要實行如此 "侵犯別國主權" 的行動,是非常不容易的 (要不是"沒可能"的話)。暫時最有可能的做法是用援助脅逼,這亦是德國在用的一招。不過,這招好可能會迫對手情願退出歐盟,而現實上,德國也是在不怕希臘退出 (窮親戚要跑自便)的大前提下,才祭出這步棋。

    所以,最終我還是那個立場:這個新財政聯盟只是一台大戲,看看可以,太認真就不好玩了。事實上,這也是過去三年歐債事件的寫照。誰認真,誰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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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純粹短期而言,迫各國遵守財政契約的其實是一條沒寫明在法律上的規則:要麼你便遵守,要麼你便不能申請緊急救援基金(目前叫EFSF,年中後叫ESM)。尤其對「歐豬」而言,包括還未申請貸款、但有可能要這樣做的西班牙和意大利,如果現時立「斷水喉」,她們的財政會立即垮掉。

    而且,正如我之前寫過,歐洲各國(以至中美日等全球大國)其實暗地裏已築起防牆,或至少已擬定應變計劃,就算有申請援助國賴賬(主要是指希臘和匈牙利),對其他國家的影響已大大減低(但不是完全沒有),反而申援國即時就一定死掉,因此談判優勢在放貸國,這點可令放貸國迫申援國要遵守她們的規則。

    至於長遠來說,財政契約能否成功,主要視乎3點。

    1、成員國一定要上繳權力,要建立政治聯盟。現在已規定契約簽署國要在自己的憲法內加入不能有過大赤字的原則(類似香港基本法的「量入為出」條款),因此理論上不存在歐盟大還是國內憲法大的問題(因為德法這些大佬已迫各位「自願」把憲法改為跟歐盟規定一樣),但長遠執行這規定的必須是歐盟機關。

    2、德國要再讓步,同意成立transfer union,例如有歐洲聯合債券,甚至泛歐失業救濟金。一個大地區如美國或中國,不同地區經濟週期不同是難以避免的,因此要有上述基制,把經濟繁榮區部份資金流入經濟較差地區,在歐洲的情況,那就是大部份時間要由德國付鈔,這是避不到。

    3、大國自己不要帶頭破壞契約,做壞規矩。撇除希臘這個「造假數」的國家,德國和法國自己是第一批違反Stability Pact的國家,如果日後兩國自己因政治原因不理財政契約,那麼,用字上有多強硬的條約,都只會是另一條Stability Pact。

    有興趣的話可參考以下兩份文件(但第一份請由第9頁開始看):
    TREATY ON STABILITY, COORDINATION AND GOVERNANCE IN THE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http://european-council.europa.eu/media/639235/st00tscg26_en12.pdf
    聲明
    http://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284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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