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挪威法院在8月24日宣佈裁定去年7月殺死多人的布雷維克(Anders Behring Breivik)精神正常,沒有精神病,需要為他的殺人行徑負上責任入獄,算是為整個慘劇劃上句號(至少是暫時)。這段新聞各大華文傳媒都應該有一定篇幅的報導
不過,網主好奇的是,由去年案件發生時,至這次案件有判決,外電報導都會出現一句很難「翻譯」給華文讀者看的說話:布雷維克「重囚21年」。是的,入獄21年,在挪威已是最高的刑罰。
這在香港,甚至是台灣或大陸,都應該很難理解。至少在香港,殺人應該會被判終身監禁,其他如販毒等罪行,如果嚴重的話,也會入獄21年或以上。因此,「被判罰最高的21年入獄懲罰」,字面上當然不難翻譯出來,但要讓華文讀者明白,真的很難。
我嘗試在網上找尋為何挪威會沒有終身監禁,但發現的結果不多。就算是維基百科,也只有挪威文版本解釋布雷維克現時面對的,嚴格來說不是一般其他國家所理解的入獄,而是「forvaring」--一些英文傳媒譯為「預防性拘留」或「不自願拘留」。
Forvaring最多只可判拘留21年,且有最少拘留期限(有一說法是10年,亦有一說是法庭下達判刑的三分之二,即如果是最高期限的Forvaring,那麼,最少便要拘禁14年),因此外電一般的寫法便是挪威最高可判的刑罰是「入獄21年」。
不過,forvaring嚴格來說跟入獄不同,因為法院判了「入獄」多少年,那麼,最多便只留被囚禁該期限,只能以獄中行為良好為由、申請提前釋放,把囚禁期縮短,但絕不能在犯人沒有在獄中犯下新的案件(或被揭發犯了其他案件)而延長囚禁年期。
但forvaring下,如果執法當局認為犯人仍對社會構成危險,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拘留5年,5年後若認為仍有危險,可再申請,直到永遠。
因此,外電便指,挪威執法機關是有方法把布雷維克變相終身監禁。實際上,每當法院審理當局的要求,審訊時再讀一次布雷維克當日殺死77人的詳情時,勢必勾起挪威國民的悲傷及憤怒回憶,沒有法官會敢判布雷維克可以釋放。亦因此,forvaring有時被譯作為「預防性拘留」--即forvaring不(只)是為了懲罰相關人士而把他囚禁,而(同時)是因為擔心他在社會自由行動時會危害其他人的安全,為了「預防」而把他「拘留」。
挪威應該是大概2002年左右把終身監禁廢除。現在歐洲大部份國家都是廢除了死刑(香港亦是因為英國當年是宗主國,因此在80年末至90年代初被逼跟隨歐洲人權公約而廢除死刑),而原來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不是歐盟那個European Council)47個成員國中,有5個是沒有終身監禁(亦相信是全球唯一5個沒有終身監禁的國家)--有點意外的是,另外4個不是人權至上的北歐國家或法國,而是葡萄牙(據聞是全球第一個廢除終身監禁的國家)、西班牙,以及兩個前南斯拉夫國家克羅地亞Croatia及塞爾維亞(更加意外!!畢竟這兩個國家在90年代才捲入發生過二次大戰後歐洲最嚴重戰爭罪行的內戰)。
當然,跟挪威一樣,這些國家如果有需要,檢察機關仍是有法律途徑把一個人變相接受終身監禁的懲罰。
不過,網主好奇的是,由去年案件發生時,至這次案件有判決,外電報導都會出現一句很難「翻譯」給華文讀者看的說話:布雷維克「重囚21年」。是的,入獄21年,在挪威已是最高的刑罰。
這在香港,甚至是台灣或大陸,都應該很難理解。至少在香港,殺人應該會被判終身監禁,其他如販毒等罪行,如果嚴重的話,也會入獄21年或以上。因此,「被判罰最高的21年入獄懲罰」,字面上當然不難翻譯出來,但要讓華文讀者明白,真的很難。
我嘗試在網上找尋為何挪威會沒有終身監禁,但發現的結果不多。就算是維基百科,也只有挪威文版本解釋布雷維克現時面對的,嚴格來說不是一般其他國家所理解的入獄,而是「forvaring」--一些英文傳媒譯為「預防性拘留」或「不自願拘留」。
Forvaring最多只可判拘留21年,且有最少拘留期限(有一說法是10年,亦有一說是法庭下達判刑的三分之二,即如果是最高期限的Forvaring,那麼,最少便要拘禁14年),因此外電一般的寫法便是挪威最高可判的刑罰是「入獄21年」。
不過,forvaring嚴格來說跟入獄不同,因為法院判了「入獄」多少年,那麼,最多便只留被囚禁該期限,只能以獄中行為良好為由、申請提前釋放,把囚禁期縮短,但絕不能在犯人沒有在獄中犯下新的案件(或被揭發犯了其他案件)而延長囚禁年期。
但forvaring下,如果執法當局認為犯人仍對社會構成危險,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拘留5年,5年後若認為仍有危險,可再申請,直到永遠。
因此,外電便指,挪威執法機關是有方法把布雷維克變相終身監禁。實際上,每當法院審理當局的要求,審訊時再讀一次布雷維克當日殺死77人的詳情時,勢必勾起挪威國民的悲傷及憤怒回憶,沒有法官會敢判布雷維克可以釋放。亦因此,forvaring有時被譯作為「預防性拘留」--即forvaring不(只)是為了懲罰相關人士而把他囚禁,而(同時)是因為擔心他在社會自由行動時會危害其他人的安全,為了「預防」而把他「拘留」。
挪威應該是大概2002年左右把終身監禁廢除。現在歐洲大部份國家都是廢除了死刑(香港亦是因為英國當年是宗主國,因此在80年末至90年代初被逼跟隨歐洲人權公約而廢除死刑),而原來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不是歐盟那個European Council)47個成員國中,有5個是沒有終身監禁(亦相信是全球唯一5個沒有終身監禁的國家)--有點意外的是,另外4個不是人權至上的北歐國家或法國,而是葡萄牙(據聞是全球第一個廢除終身監禁的國家)、西班牙,以及兩個前南斯拉夫國家克羅地亞Croatia及塞爾維亞(更加意外!!畢竟這兩個國家在90年代才捲入發生過二次大戰後歐洲最嚴重戰爭罪行的內戰)。
當然,跟挪威一樣,這些國家如果有需要,檢察機關仍是有法律途徑把一個人變相接受終身監禁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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