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歐洲法院有頗多「奇怪」訴訟的,例如標題的那句話「橋牌不是運動」,便是出自歐洲法院在26日發出的裁決。
歐洲法院要判斷橋牌是不是運動,是因為根據歐盟法規,涉及「運動或體育教育」(sport or physical education)的非牟利活動可以免除支付增值稅(VAT,即消費稅),而英格蘭橋牌聯盟(EBU)希望在國內申請,組織的比賽參加費毋須支付VAT,因此要求確認橋牌是運動。
歐洲法院這次裁決是有點令人意外,因為歐洲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在6月發出法律意見,認為應裁定橋牌是「運動」。在歐盟,所有案件要先經佐審官處理,他們會向法官發出法律意見,儘管沒法律約束力,但歐洲法院最終裁決絕大部份都會跟佐審官一樣。
佐審官的法律意見文件提及英文「運動」Sport一字的起源,頗有趣。原來Sport在14世紀才開始在英語出現,初時意思等同現今的Leisure(休閒),到後來才逐漸變成只限「大量身體活動」(physical activity)並根據「固定規則」(fixed rules)的活動。
佐審官及法官都認同,「運動」可以同時狹義解釋為僅指「大量身體活動」、有「固定規則」的競技,以及廣義同時包括主要動用到智力的競賽,例如下棋,亦即是,兩者都同意,在一些場合下,橋牌是「運動」,但一旦運用到歐盟的VAT法規時,兩者的看法就有不同了。
英國稅局拒絕EBU申請免稅的理由是,該歐盟法規是寫「運動或體育教育」,「運動」之後是以「或」立即連着「physical」(身體的)一字,因此認為「運動」在此處應理解為跟「身體的」有關,即要有大量身體活動。EBU就反駁,橋牌可提升智力健康,這對「身體的」狀況也有好處。
事實上,歐盟各行政機關對「運動」的定義都不同,部份是寫明只限有較大身體活動,但鼓勵各成員國青年都其他成員國留學的計劃Erasmus+則把橋牌列為「運動」之一。
歐洲法院的裁決就認為,如果根據佐審官的推論把「運動」作廣義解釋,以及根據EBU的主張,VAT法規中的「運動」可以同時包括純粹坐著休息,因為這都是對「身體的」狀況有益,因此裁定在這條法規中的「運動」必須界定為包含「不微不足道的身體活動元素」(not negligible physical element)。
不過,歐洲法院都為EBU留了後路。裁決同時提及,VAT法規不只豁免「運動」可以免除VAT,「文化服務」活動都可以免VAT,暗示如果EBU可以證明到橋牌是英國文化一部份,都可以根據歐盟法規要求免稅。
[文首照片來自維基百科,TerriersFan上載]
歐洲法院要判斷橋牌是不是運動,是因為根據歐盟法規,涉及「運動或體育教育」(sport or physical education)的非牟利活動可以免除支付增值稅(VAT,即消費稅),而英格蘭橋牌聯盟(EBU)希望在國內申請,組織的比賽參加費毋須支付VAT,因此要求確認橋牌是運動。
歐洲法院這次裁決是有點令人意外,因為歐洲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在6月發出法律意見,認為應裁定橋牌是「運動」。在歐盟,所有案件要先經佐審官處理,他們會向法官發出法律意見,儘管沒法律約束力,但歐洲法院最終裁決絕大部份都會跟佐審官一樣。
佐審官的法律意見文件提及英文「運動」Sport一字的起源,頗有趣。原來Sport在14世紀才開始在英語出現,初時意思等同現今的Leisure(休閒),到後來才逐漸變成只限「大量身體活動」(physical activity)並根據「固定規則」(fixed rules)的活動。
佐審官及法官都認同,「運動」可以同時狹義解釋為僅指「大量身體活動」、有「固定規則」的競技,以及廣義同時包括主要動用到智力的競賽,例如下棋,亦即是,兩者都同意,在一些場合下,橋牌是「運動」,但一旦運用到歐盟的VAT法規時,兩者的看法就有不同了。
英國稅局拒絕EBU申請免稅的理由是,該歐盟法規是寫「運動或體育教育」,「運動」之後是以「或」立即連着「physical」(身體的)一字,因此認為「運動」在此處應理解為跟「身體的」有關,即要有大量身體活動。EBU就反駁,橋牌可提升智力健康,這對「身體的」狀況也有好處。
事實上,歐盟各行政機關對「運動」的定義都不同,部份是寫明只限有較大身體活動,但鼓勵各成員國青年都其他成員國留學的計劃Erasmus+則把橋牌列為「運動」之一。
歐洲法院的裁決就認為,如果根據佐審官的推論把「運動」作廣義解釋,以及根據EBU的主張,VAT法規中的「運動」可以同時包括純粹坐著休息,因為這都是對「身體的」狀況有益,因此裁定在這條法規中的「運動」必須界定為包含「不微不足道的身體活動元素」(not negligible physical element)。
不過,歐洲法院都為EBU留了後路。裁決同時提及,VAT法規不只豁免「運動」可以免除VAT,「文化服務」活動都可以免VAT,暗示如果EBU可以證明到橋牌是英國文化一部份,都可以根據歐盟法規要求免稅。
[文首照片來自維基百科,TerriersFan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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