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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再有通緝行動】英外相稱不容脅迫在英人士 歐盟譴責

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應付保守黨內部矛盾的表決

魔鬼在細節,好戲在後頭。以為星期三(13日)英國國會有關是否接受無協議脫歐的表決會一如前一天有關是否通過脫歐協議的表決般straightforward,但結果因為一項修訂而令13日晚的表決形勢十分複雜,而更想不到的是,首相文翠珊(Theresa May,圖為BBC影片截圖)在國會反對無協議脫歐後,要求國會就脫歐協議進行第三次表決(MV3)!

文翠珊之前公佈脫歐「三步走」——一、是否接受脫歐協?二、否決的話,是否接受無協議脫歐?三、不接受的話,是否延遲脫歐限期?

看似straightforward,但當政府13日晚上公佈第三步的議案用辭時,大家發覺原來是另一回事,因為議案是說,國會同意「如果在3月20日或之前通過脫歐協議,政府就要向歐盟提出延遲脫歐至6月30日;否則政府就要提出較長時間的延遲,而延遲多久也要看看歐盟是否同意,而且屆時英國一定要處理5月底舉行歐洲議會選舉事宜」(引號內是大意,非直接用字)。這亦代表,議員要麼接受延遲脫歐但同時要在3月20日前再表決脫歐協議,如果不想表決,那就代表不想延遲脫歐,英國如期3月29日離開歐盟,但那是個無協議脫歐。

我在2016年2月脫歐公投展開時,曾寫過:
"卡梅倫當初因為要滿足保守黨內的疑歐派,既要顯示自己要由歐盟拿回部份權力,但其實他不想英國「脫歐」,於是做騷(作秀),跟歐盟談判,然後再強調自己「成功爭取」,並以公投來壓下疑歐派要求脫離歐盟的聲音"
基本上,文翠珊現在的舉動,跟當年的卡梅倫一樣,都只是純粹應付(以及對付)保守黨內疑歐派,從這一角度來看,她現在的做法就很容易理解。

議案的寫法看上去是十分事務式、十分中立,好像要寫清楚如果長時間押後脫歐,那麼歐洲議會5月底舉行選舉,英國在該日子後頗一段時間都仍是歐盟成員國的話,便要選出代表英國的歐洲議會議員。然而,這在政治上是向黨內疑歐派發出通牒:如果因為你們不支持而令協議不能通過,英國便要進行你們很不想看到的英國有份選出新一屆歐洲議會議員,而且對國民而言,這是最清晰顯示英國未能脫歐的活動,屆時你們自己請好好向脫歐支持者解釋,為何公投過了3年,還是要選歐洲議會議員。

事實上,保守黨內的疑歐派立場已開始鬆動,現在傳出他們可能再尋求法律意見,希望檢察總長辦公室能夠「補充」法律意見,顯示英國不會因為愛爾蘭邊境問題而困在歐洲關稅聯盟,借此改變立場而支持文翠珊的協議。

就算MV3應該很大機會再否決,但現在的揣測是,只要反對的差距比例大大縮小,文翠珊有機會在歐盟峰會21—22日舉行後,在29日限期前再進行MV4,而文翠珊屆時跟保守黨疑歐派對決的注碼可能會加大,變成「要麼支持我的協議,否則政府撤回脫歐申請」。

題外話:MV,是meaningful vote「有意義投票」的縮寫,因為當初國會質疑政府只會當他們是橡皮圖章,文翠珊便回覆說,國會可以就脫歐協議進行「有意義投票」,可以否決協議。

不過,MV3計劃其實仍有暗湧。一、有議員已提醒議長,根據議事規則第397頁中當中有幾句寫到,如果一條議案在同一會期內已被國會表決,除非內容有實質改變,否則不能在同一個會期內再表決。意思就是,議長有權以這個理由來拒絕政府提出MV3。對上一次議長動用這個權力已是1943年,有熟悉英國議會運作的人士解釋,在正常的英國議會制下,政府在國會擁有多數,很難不爭取到國會通過其議案,否則政府早已倒台,因此政府很少會極速把一項否決過的議案再提出一次,通常要用這個方法來阻擋的是議員的私人議案,但議會秘書處一般會跟議員說,國會議事規則是有這項規定,議長一定不批准,因此在秘書處的一關已把這類議案打回頭,所以議長很少要處理這個問題。但現在議長需要處理,他在未來數天的脫歐攻防戰中會扮演重要角色。

另一個暗湧是議案修訂。議員有權提出修訂,而我打這篇文章時,仍未知道有什麼修訂,有機會修訂會把這條押後脫歐議案的字眼修改到意思完全不同。

這一點,已在星期三晚表決的混亂情況可見一斑,亦是我為什麼沒有在臉書專頁直接寫結果、反而要在這裏解釋一次表決有什麼意義的原因。(另一個原因是,Facebook 當時死機,我不能在 Facebook 更新)

當時,英國政府原議案的用字是(大意):國會不會批准3月29日在無協議下離開歐盟,而國會亦知悉,在一切無變的情況下,英國會在無協議下離開歐盟。文翠珊當時准許保守黨議員自由投票,而她本人支持這項議案,反對本月底無協議脫歐。

然而,有議員提出修訂,要求把原議案中,上述逗號後那一句「國會亦知悉,在一切無變的情況下,英國會在無協議下離開歐盟」,以及3月29日這個日子刪走,意思變成國會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反對無協議脫歐。政府對這項修訂的立場是反對,堅持只能承諾不會在3月29日無協議脫歐,但不能同意一定反對無協議脫歐,並要求黨友投反對票。

結果,上述修訂已4票之差,爆冷獲通過;再加上另一修遭否決,那麼,原議案便被修訂了修訂議案的意思,即原議案表決是就國會是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都反對無協議脫歐作決定。政府於是臨時改變立場,撤回自由投票,不准該黨議員自定投票立場,改為指示黨友要對理論上仍是政府提出的議案投反對票,黨鞭要在會場內不斷盡量把黨友推向投反對票的房間(之前在臉書寫過,英國議員是用腳投票,要步行往贊成或反對的房間,登記自己的投票意向)。結果,這條議案是以321對278票,43票之差通過了。

所以,投票結果除了是「國會表態反對無協議脫歐」外,同時亦變成國會反對政府立場,因此表決結果進一步削弱了文翠珊及其政府的權威,因為有不少保守黨議員倒戈投贊成票,最致命的是當中有不少是內閣成員。直接投反對票的Sarah Newton已因此辭去勞工及退休金事務部國務大臣的職務。其餘的就棄權,當中包括4名大臣級閣員(勞工、商業、司法及蘇格蘭事務),儘管棄權及在席但不投票,已算違反黨紀,但保守黨決定不對他們執行黨紀,文翠珊不會撤換他們,而4人也無意自己主動辭職,進一步反映文翠珊已無力控制內閣成員,這個內閣已毫無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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