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在歐盟圈子,近日的話題應該是歐洲議會議員(MEP)貪污醜聞,4名MEP被揭發願意收取金錢,以換取他們替人在歐洲議會上對立法議案提出修訂。但醜聞不斷拖延,演變成歐洲議會和歐盟反欺詐處(OLAF,上面照片為OLAF辦公室,來自OLAF官方網站)的角力。
先回帶:醜聞始自3月20日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一篇偵查報導,記者假扮成說客(lobbyist,西方一種職業,就是打正旗號說自己為他們代表的利益界別,游說議員官員改變政策),用8個月時間接觸了約60名MEP,期間明確提出,如果MEP肯為說客對一些法案作出修改,MEP可獲金錢回報。報章在20日點名說一名奧地利、一名斯洛文尼亞和一名羅馬尼亞MEP明確回應說接受這宗「交易」,報章在27日再踢爆多一名西班牙MEP亦答應條件。
奧地利和斯洛文尼亞的MEP已提出辭職,羅馬尼亞的已被其議會黨團踢出黨,而4名議員堅稱沒有犯錯。
但更大的問題來了:究竟這類事件,應該由誰調查?
歐洲議會固然應調查,因為事件一定涉及修訂議員操守守則,而且為保機構聲譽,好歹也要調查一下,如果真的犯錯,至少也讉責一下相關議員。不過,「刑事」責任呢?
歐盟在1999年設立OLAF,理論上是對付歐盟的欺詐舞弊案件,但歐洲議會議長布澤克(Jerzy Buzek)一直拒絕OLAF插手,尤其反對OLAF要求進入相關議員的辦公室收集證據,直至30日才同意OLAF作出「行政調查」,但仍拒絕對方作「刑事」調查,亦不能進入議會大樓內搜查。
據報,布澤克以及歐議會各黨團領袖的看法是,歐盟條約及相關法規只授權OLAF調查涉及歐盟預算的案件,例如爭取歐盟機關的一些合約,欺騙了歐盟機關,但這次事件與歐盟開支沒有關係。他們亦認為,歐盟沒有公共檢察機關,而且MEP有刑事豁免權,而有關豁免權卻是源自相關MEP的成員國政府,因此要相關成員國撤回那些MEP的豁免權才可追究刑事責任,而追究方面也應該由那些成員國的檢察部門進行。
但OLAF持相反意見,強調1999年的歐盟法令已寫明,OLAF可同時對涉及歐盟機關人員專業活動表現、那些人員可能違反職責的重大事實作出調查,又說歐洲議會、歐盟執委會和歐盟理事會曾簽下協議,准許OLAF調查任何不當行為,不一定要涉及歐盟開支才可以行動,並警告如果歐洲議會不合作,是違反歐盟條約(TEU)第13條(該條條文包括歐盟各機關要互相真誠合作)。
OLAF發言人即時說不接受歐洲議會最新讓步。雙方的角力應會持續,但十分明顯,至今已有超過10天時間,相關MEP應該早已把辦公室內的證據全部毀滅,就算OLAF可以入內也作用不大。
先回帶:醜聞始自3月20日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一篇偵查報導,記者假扮成說客(lobbyist,西方一種職業,就是打正旗號說自己為他們代表的利益界別,游說議員官員改變政策),用8個月時間接觸了約60名MEP,期間明確提出,如果MEP肯為說客對一些法案作出修改,MEP可獲金錢回報。報章在20日點名說一名奧地利、一名斯洛文尼亞和一名羅馬尼亞MEP明確回應說接受這宗「交易」,報章在27日再踢爆多一名西班牙MEP亦答應條件。
奧地利和斯洛文尼亞的MEP已提出辭職,羅馬尼亞的已被其議會黨團踢出黨,而4名議員堅稱沒有犯錯。
但更大的問題來了:究竟這類事件,應該由誰調查?
歐洲議會固然應調查,因為事件一定涉及修訂議員操守守則,而且為保機構聲譽,好歹也要調查一下,如果真的犯錯,至少也讉責一下相關議員。不過,「刑事」責任呢?
歐盟在1999年設立OLAF,理論上是對付歐盟的欺詐舞弊案件,但歐洲議會議長布澤克(Jerzy Buzek)一直拒絕OLAF插手,尤其反對OLAF要求進入相關議員的辦公室收集證據,直至30日才同意OLAF作出「行政調查」,但仍拒絕對方作「刑事」調查,亦不能進入議會大樓內搜查。
據報,布澤克以及歐議會各黨團領袖的看法是,歐盟條約及相關法規只授權OLAF調查涉及歐盟預算的案件,例如爭取歐盟機關的一些合約,欺騙了歐盟機關,但這次事件與歐盟開支沒有關係。他們亦認為,歐盟沒有公共檢察機關,而且MEP有刑事豁免權,而有關豁免權卻是源自相關MEP的成員國政府,因此要相關成員國撤回那些MEP的豁免權才可追究刑事責任,而追究方面也應該由那些成員國的檢察部門進行。
但OLAF持相反意見,強調1999年的歐盟法令已寫明,OLAF可同時對涉及歐盟機關人員專業活動表現、那些人員可能違反職責的重大事實作出調查,又說歐洲議會、歐盟執委會和歐盟理事會曾簽下協議,准許OLAF調查任何不當行為,不一定要涉及歐盟開支才可以行動,並警告如果歐洲議會不合作,是違反歐盟條約(TEU)第13條(該條條文包括歐盟各機關要互相真誠合作)。
OLAF發言人即時說不接受歐洲議會最新讓步。雙方的角力應會持續,但十分明顯,至今已有超過10天時間,相關MEP應該早已把辦公室內的證據全部毀滅,就算OLAF可以入內也作用不大。
我之前想過一個問題:
回覆刪除如果歐盟官員偽照文書或貪汙,要用什麼刑法追訴呢?
如果是照各成員國的刑法,那如果那個歐盟官員是雙重國藉怎麼辦?而且這樣量刑的標準不是各不相同?
還是用總部所在地比利時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