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原本想寫週末期間法國有2場抗議以色列攻擊加沙的示威演變成騷亂,寫寫法國/歐洲跟以巴衝突的關係,但尋找資料,卻發現上面這張照片,就不如寫寫有法國示威吧。
上面的照片由《解放報》攝影記者Laurent Troudé拍攝,是19日在Barbès市的示威情況。大家從新聞(如果有報)應該會看到一堆「阿拉伯樣子」的青年男子,身穿T恤/內衣/赤裸上身和牛仔褲,向警察擲物或焚燒雜物的畫面。又或者,各地的示威衝突,大家都應該覺得是一班青年(香港的術語是「廢青」)在跟警察衝突。因此,上面是一個中年男士、穿的西裝骨骨,還要有一個「斜孭袋」,顯得異常格格不入。有外國人笑說:這真的十分法國式。
法國網民看到也覺得有趣,因此有不少「惡搞」改圖,例如:
或是
大家或者聽過(如果新聞有報),法國政府原本是禁止了一、兩場抗議以色列的示威。禁止示威,在法國是極度罕見的,因此法國傳媒都有研究背景資料,以及政界對此的爭論。
外界印象中的法國應是罷工不絕。根據法國《世界報》,原來法國憲法儘管列明國民有罷工的權利,但沒有列明遊行是國民必然的權利,法國目前能援引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來引伸法國國民有受限制的遊行權利--因為宣言都只是說,國民在不影響公眾秩序下有權遊行。
香港回歸時,特區政府把遊行的規定由「通知」警方變成要獲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被視為剝削人權。但原來,法國遊行是要申請的,而且是要獲得批准,而非「不反對」。
根據規定,在法國舉辦遊行或大型集會,要向舉行地點的市政府和省警察局(prefecture)申請。後者是法國政制很獨特的機構,要解釋一下。法國的省(department)其實很小,更似「縣」,但直至20世紀後期出現「大區」前,一直是法國第一級行政區。省是民選的管治機構,但同時有中央政府派來的「prefect」,以在該省代表中央政府的利益。有點像「欽差大臣」或「專員」,但prefect偏向管地方的治安問題,包括各位在法國居留一段時間時,抵達後都要向所住地方的prefecture進行人口登記,因此網上搜尋時,留法中國學生偏向把他譯為「警察局」。
根據法例,必須在遊行前3天遞交申請,即使緊急情況也不能豁免,需要遞交一些文件,並要列出地點、時間等資料,市政府及省警察局會盡快通知有關決定。由於省警察局是代表中央政府,因此這次禁止示威,其實都可以說是中央政府、即直接管理這些「專員」的內政部決定,內政部長這次需要出來為決定解畫。
上面的照片由《解放報》攝影記者Laurent Troudé拍攝,是19日在Barbès市的示威情況。大家從新聞(如果有報)應該會看到一堆「阿拉伯樣子」的青年男子,身穿T恤/內衣/赤裸上身和牛仔褲,向警察擲物或焚燒雜物的畫面。又或者,各地的示威衝突,大家都應該覺得是一班青年(香港的術語是「廢青」)在跟警察衝突。因此,上面是一個中年男士、穿的西裝骨骨,還要有一個「斜孭袋」,顯得異常格格不入。有外國人笑說:這真的十分法國式。
法國網民看到也覺得有趣,因此有不少「惡搞」改圖,例如:
或是
大家或者聽過(如果新聞有報),法國政府原本是禁止了一、兩場抗議以色列的示威。禁止示威,在法國是極度罕見的,因此法國傳媒都有研究背景資料,以及政界對此的爭論。
外界印象中的法國應是罷工不絕。根據法國《世界報》,原來法國憲法儘管列明國民有罷工的權利,但沒有列明遊行是國民必然的權利,法國目前能援引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來引伸法國國民有受限制的遊行權利--因為宣言都只是說,國民在不影響公眾秩序下有權遊行。
香港回歸時,特區政府把遊行的規定由「通知」警方變成要獲得警方「不反對通知書」,被視為剝削人權。但原來,法國遊行是要申請的,而且是要獲得批准,而非「不反對」。
根據規定,在法國舉辦遊行或大型集會,要向舉行地點的市政府和省警察局(prefecture)申請。後者是法國政制很獨特的機構,要解釋一下。法國的省(department)其實很小,更似「縣」,但直至20世紀後期出現「大區」前,一直是法國第一級行政區。省是民選的管治機構,但同時有中央政府派來的「prefect」,以在該省代表中央政府的利益。有點像「欽差大臣」或「專員」,但prefect偏向管地方的治安問題,包括各位在法國居留一段時間時,抵達後都要向所住地方的prefecture進行人口登記,因此網上搜尋時,留法中國學生偏向把他譯為「警察局」。
根據法例,必須在遊行前3天遞交申請,即使緊急情況也不能豁免,需要遞交一些文件,並要列出地點、時間等資料,市政府及省警察局會盡快通知有關決定。由於省警察局是代表中央政府,因此這次禁止示威,其實都可以說是中央政府、即直接管理這些「專員」的內政部決定,內政部長這次需要出來為決定解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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