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再有一個歐洲國家禁止在公眾場所穿戴伊斯蘭袍罩,荷蘭的burqa禁令今天(1日)開始生效,法例適用於4種場所,包括政府建築物、學校等教育機構、醫院等醫療機構、以及公共交通工具,違法者可被拒絕進入這些地點,以及罰款150歐元(1295港元;5070新台幣;1120人民幣)。
新例生效後,在街上仍可以穿戴袍罩,但如果執法人員認為有需要,例如需要根據臉孔來辨識相關人士的身份,可要求除下遮掉臉孔的衣服。跟其他有類似禁令的國家一樣,荷蘭新法例是禁止所有掩蓋掉大部份臉孔的衣物,以女穆斯林服飾為例,burqa及niqab是禁止的,但頭巾則准許,而電單車頭盔、滑雪面罩以至balaclava式帽等都會禁止。
荷蘭是其中一個移民/穆斯林社群議題屬重要政治議題之一的歐洲國家,但跟法國、比利時、奧地利、丹麥等其他都有burqa禁令的國家不同,伊斯蘭袍罩不是反映穆斯林社群議題爭議的主要象徵物品,因此荷蘭不是有很多人想執行這條法例。事實上,荷蘭的禁令較法國等國的法例寬鬆,未有全面禁止在街道等所有公眾場所穿戴。有荷蘭傳媒估計,全荷蘭約1700萬人口中,只有大概150名婦女穿戴burqa,最高的估計數字也只有400左右,就算荷蘭國民普遍見到「蒙面人」就會感到害怕,實際在荷蘭會碰到這些人的機會其實很低。相對下,法國6000萬人口中,大概一成是穆斯林,減掉一半男性,再七除八扣很多不會穿burqa的女穆斯林,仍至少有六位數字的法國人會穿burqa,這在法國至少是個常見現象。
亦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荷蘭用了大概14年時間討論,才正式開始執行burqa禁令,不同政府官員或Geert Wilders等極右政客多年來多次提出,但每次都面對如何把法例寫得不看似歧視、針對特定宗教的問題,以及如何執行,最終出現這個頗寬鬆的版本,更多是用來向政治伊斯蘭主義表態,而不像真的想趕絕burqa。
理論上,只有警察可就burqa禁令處以罰則,但警方表明,burqa禁令不是他們執法行動首要目標,指出應先由相關場所負責人要求那些人士脫下burqa或拒絕進入。甚至,警方有考慮,如果有人想到警署報案但不願除下burqa,警方會另闢一個法例不屬「政府建築物」的「報案地點」,讓那些人到那兒報案,但管轄警察的內政部已表明這個做法屬違法。
相關場所更不想執行禁令。醫護人員及醫院表示,他們的首要工作是醫治傷者及病人,不會再撥出時間去處理burqa問題。交通工具的員工就說,司機的工作只是駕駛,以及確保車廂內情況正常,不會有空去理會乘客有否戴burqa,而且司機要嚴格執行禁令的話,很大機會要停駛巴士/火車來處理,對司機及交通工具公司而言,為了burqa去阻礙交通運作暢順,並不合理。
新例生效後,在街上仍可以穿戴袍罩,但如果執法人員認為有需要,例如需要根據臉孔來辨識相關人士的身份,可要求除下遮掉臉孔的衣服。跟其他有類似禁令的國家一樣,荷蘭新法例是禁止所有掩蓋掉大部份臉孔的衣物,以女穆斯林服飾為例,burqa及niqab是禁止的,但頭巾則准許,而電單車頭盔、滑雪面罩以至balaclava式帽等都會禁止。
荷蘭是其中一個移民/穆斯林社群議題屬重要政治議題之一的歐洲國家,但跟法國、比利時、奧地利、丹麥等其他都有burqa禁令的國家不同,伊斯蘭袍罩不是反映穆斯林社群議題爭議的主要象徵物品,因此荷蘭不是有很多人想執行這條法例。事實上,荷蘭的禁令較法國等國的法例寬鬆,未有全面禁止在街道等所有公眾場所穿戴。有荷蘭傳媒估計,全荷蘭約1700萬人口中,只有大概150名婦女穿戴burqa,最高的估計數字也只有400左右,就算荷蘭國民普遍見到「蒙面人」就會感到害怕,實際在荷蘭會碰到這些人的機會其實很低。相對下,法國6000萬人口中,大概一成是穆斯林,減掉一半男性,再七除八扣很多不會穿burqa的女穆斯林,仍至少有六位數字的法國人會穿burqa,這在法國至少是個常見現象。
亦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荷蘭用了大概14年時間討論,才正式開始執行burqa禁令,不同政府官員或Geert Wilders等極右政客多年來多次提出,但每次都面對如何把法例寫得不看似歧視、針對特定宗教的問題,以及如何執行,最終出現這個頗寬鬆的版本,更多是用來向政治伊斯蘭主義表態,而不像真的想趕絕burqa。
理論上,只有警察可就burqa禁令處以罰則,但警方表明,burqa禁令不是他們執法行動首要目標,指出應先由相關場所負責人要求那些人士脫下burqa或拒絕進入。甚至,警方有考慮,如果有人想到警署報案但不願除下burqa,警方會另闢一個法例不屬「政府建築物」的「報案地點」,讓那些人到那兒報案,但管轄警察的內政部已表明這個做法屬違法。
相關場所更不想執行禁令。醫護人員及醫院表示,他們的首要工作是醫治傷者及病人,不會再撥出時間去處理burqa問題。交通工具的員工就說,司機的工作只是駕駛,以及確保車廂內情況正常,不會有空去理會乘客有否戴burqa,而且司機要嚴格執行禁令的話,很大機會要停駛巴士/火車來處理,對司機及交通工具公司而言,為了burqa去阻礙交通運作暢順,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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