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打的app」Uber在歐洲面臨重大打擊,歐洲法院律師長(advocate general)Maciej Szpunar在11日發表文件,認為Uber是一間運輸公司,不能說它是純粹一個電子平台,因此它在各歐盟成員國營運時,需要遵守相關國家、省或/和市鎮有關的士的規例。
這不只是Uber的挫折,也是歐盟及歐洲共享經濟的挫折,會對歐洲以至全球的科技年代經濟發展有很大影響。
西班牙巴塞隆拿的的士工會入稟,要求將Uber列為運輸公司,要跟的士遵守同一樣的規例,包括要申請同樣的牌照、遵守相同的安全條例、保險等等。西班牙法院把這宗案件轉介歐洲法院,要求歐洲法院就Uber是否純粹電子平台給予裁決,因為根據歐盟法例,如果公司/業務是「資訊社會服務」,面對的規管會較寬鬆。
在歐盟的法律系統,歐洲法院的法官正式給予裁決前,一般先由「律師長」過目,並給予「意見」。這「意見」沒有法律效,但在絕大多數的案件中,「意見」跟最終裁決是一致。因此,Szpunar這份文件,可預示歐洲法院都會有同樣判決。
律師長認為,Uber司機提供的載客服務,是不能獨立於Uber軟件的配對功能,因此Uber不是純粹一個中介,Uber有運輸公司的角色。
即使沒有歐盟優惠「資訊社會服務」的法規,如果要Uber完全遵守的士法例,可以想像,這跟要求Uber倒閉無異。Uber在歐洲面對頗大的法規限制及打擊,已退出不少歐洲城市,包括這次案件的巴塞隆拿。
而且,面對打擊的不只Uber,其他共享經濟的科網公司,例如旅客租房平台Airbnb、送外賣的Deliveroo等等,都會受影響,理論上都要跟隨各自的傳統行業法規。
歐盟同樣受到挫敗,因為歐盟執委會是傾向推廣共享經濟,認為這是刺激歐洲經濟的方法之一,去年推出過一份文件,推廣「協作經濟」(collaborative economy)。如果歐洲法院作出裁決時,真的同意律師長的意見的話,基本上跟宣佈共享經濟在歐洲已死是沒分別,歐委會若要推動共享經濟,唯一方法是全面修改法例,但這會是個花時數年、甚至十多二十年的立法工作。
[文首照片是巴塞隆拿的士司機在2014年抗議Uber的情況;來自法新社]
延伸閱讀/參考文章:
律師長的3頁字意見文件(PDF格式)
路透報導:Setback for Uber as European court advised to treat it as transport firm
Euractiv報導:EU court’s opinion challenges Commission’s pro-Uber stance
我在3年前所寫的文章:打的app大戰的士哥
Uber去年解釋為何巴塞隆拿沒有Uber(但其實是批評西班牙法規環境不利他們)的新聞稿:Why Barcelona has no Uber
這不只是Uber的挫折,也是歐盟及歐洲共享經濟的挫折,會對歐洲以至全球的科技年代經濟發展有很大影響。
西班牙巴塞隆拿的的士工會入稟,要求將Uber列為運輸公司,要跟的士遵守同一樣的規例,包括要申請同樣的牌照、遵守相同的安全條例、保險等等。西班牙法院把這宗案件轉介歐洲法院,要求歐洲法院就Uber是否純粹電子平台給予裁決,因為根據歐盟法例,如果公司/業務是「資訊社會服務」,面對的規管會較寬鬆。
在歐盟的法律系統,歐洲法院的法官正式給予裁決前,一般先由「律師長」過目,並給予「意見」。這「意見」沒有法律效,但在絕大多數的案件中,「意見」跟最終裁決是一致。因此,Szpunar這份文件,可預示歐洲法院都會有同樣判決。
律師長認為,Uber司機提供的載客服務,是不能獨立於Uber軟件的配對功能,因此Uber不是純粹一個中介,Uber有運輸公司的角色。
即使沒有歐盟優惠「資訊社會服務」的法規,如果要Uber完全遵守的士法例,可以想像,這跟要求Uber倒閉無異。Uber在歐洲面對頗大的法規限制及打擊,已退出不少歐洲城市,包括這次案件的巴塞隆拿。
而且,面對打擊的不只Uber,其他共享經濟的科網公司,例如旅客租房平台Airbnb、送外賣的Deliveroo等等,都會受影響,理論上都要跟隨各自的傳統行業法規。
歐盟同樣受到挫敗,因為歐盟執委會是傾向推廣共享經濟,認為這是刺激歐洲經濟的方法之一,去年推出過一份文件,推廣「協作經濟」(collaborative economy)。如果歐洲法院作出裁決時,真的同意律師長的意見的話,基本上跟宣佈共享經濟在歐洲已死是沒分別,歐委會若要推動共享經濟,唯一方法是全面修改法例,但這會是個花時數年、甚至十多二十年的立法工作。
[文首照片是巴塞隆拿的士司機在2014年抗議Uber的情況;來自法新社]
延伸閱讀/參考文章:
律師長的3頁字意見文件(PDF格式)
路透報導:Setback for Uber as European court advised to treat it as transport firm
Euractiv報導:EU court’s opinion challenges Commission’s pro-Uber stance
我在3年前所寫的文章:打的app大戰的士哥
Uber去年解釋為何巴塞隆拿沒有Uber(但其實是批評西班牙法規環境不利他們)的新聞稿:Why Barcelona has no Uber
纵观历史,人类社会总是在改革力量和保守力量的拉锯中迂回向前发展。欧洲各国对工人阶层有比亚洲或者美洲更多保障,这导致欧洲国家工会力量普遍强大。放在某个历史时期来看,为工人发声的工会是进步力量,广大劳工辛勤工作,当然也推动社会前进。但是,当代社会慢慢由技术驱动。许多简单工作可以由机器完成,或者由共享经济模式来替代。这其实也对工人们提出新的要求:或者积极升级自身的技能,或者改行做些别的,或者失业成为时代的边缘人。政府和社会可以推出很多政策或措施,积极帮助工人们转型(比如,免费提供培训,以及工人们学习进修期间发放生活费,诸如此类的措施),却无法完全替代工人们自身的努力上进。否则就算有保护性的法规出台,也只是历史前进过程中的权宜妥协,这种保护并不会长久。也真诚希望工人和工会们认清这点,尽量保持做一股社会上的进步力量。
回覆刪除違法就是違法這麼簡單,硬要牽扯一堆有的沒的~到底花了多少錢請記者寫這篇文啊?在台灣也是違法才被禁,然後就要牽扯倒退有的沒的~美國也一堆城市禁止的,有開放的城市都是符合當地計程車條約的,並不是什麼求進步簡單幾句話就對了
回覆刪除皮條客就是皮條客,不會因為用APP拉客人就變成合法事業~別在扯什麼進步落後有的沒的騙人
文中有提到法律是规定 uber 要有经营出租车一样的资质,包括超级昂贵的牌照费用,司机要经过严格的考试等等这些。而这些法律条款,归根到底是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人为保护壁垒。就好比大陆有各种法律条款限制外国的网络服务比如 google 在中国运营,甚至那个防火墙也是依法而建。对大陆那些限制国民眼界的法律条文,本桑是很有意见的。对欧洲一味保护夕阳产业,不积极进取的法律条款我也是很有意见。
刪除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款都是合理的。事实上,这世上存在许多蒙昧过时的法律条款。我们大家作为普通国民,有责任不停学习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人文哲学素养,提高自身觉悟,训练强大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坚决向过时不合理的任何法律或者规定说不。假如立法者没有眼光,我们有责任教育他们,提高他们的觉悟。这样人类社会才会进步。当然这些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但是发声质疑好过什么也不做。
我的判断,超过九成可能,网主写这篇文章是没有收过一分钱的。
我無意跟各位討論「共享經濟」是否「進步」或純粹騙局,我只想討論「花了多少錢請記者寫這篇文」這一句。
刪除吔屎啦你!!!由當初雅虎網站(已經關閉)到網誌到臉書專頁,一分錢都沒收過,完全沒有廣告,邀約有稿費的全部推掉,連冥通銀行那些都沒有收過,我連臉書專頁都沒有在自己的帳戶或踴躍到其他專頁留言來增加讚好。有空的話,你燒香給我也可以了,我連收錢都不敢奢望。
我再看一次這篇文章,我依然完全不覺得文章對Uber有什麼正面評價。文章要說的其實很簡單:「共享經濟」是近年一個趨勢-->歐洲法院的法律意見會對Uber及同類公司有很大打擊、甚至是他們滅亡-->歐盟執委會的立場是明顯傾向支持「共享經濟」-->結論:這個案件潛在會令歐洲的「共享經濟」消失。僅此而已,至於這個結論、這個潛在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好是壞,由閣下判斷。
我當然對很多事情有自己的立場,但我無論是這個網誌、還是臉書專頁,都盡量只寫出歐洲發生什麼,及嘗試分析當中的背景、原因、趨勢、前景,沒有興趣去推動什麼。
我會反省一下自己的表達能力,尤其是在深夜、工作一天後、搜尋並閱讀大量資料後仍能寫出能準確表達自己想法的文章。不過,我覺得閣下也應檢討一下自己的閱讀及理解能力,以及聆聽其他意見的氣度。如果你只想看到跟你同一意見的文章的話,對不起,這裏不適合你。
剛好要引用這篇文,何以譯作律師長(advocate general),不用佐審官呢?
回覆刪除抱歉,晚了回覆。
回覆刪除沒有什麼特別原因的,純粹直譯。advocate是類似律師的意思,XX-general是XX長,所以有了這個硬譯。
感謝回覆,博主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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