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在平安夜召開記者會,宣佈就通緝海外港人追加懲罰措施, 英國外相林德偉(David Lammy)發表聲明 ,表示當中有人是持有BNO護照、正在英國居住的人士,重申英國不容忍外國政府脅迫、恐嚇、滋擾或傷害海外的批評者,特別是身在英國的人士。 他在聲明中重申,呼籲中國取消港版國安法,呼籲香港當局停止針對身在英國及其他地方、為民主自由發聲的人士。 聲明表示,英國會捍衛香港人的權利,支持在英香港社群的人士,確保這些人安全是英國政府的優先工作。 盛傳英國財相李韻晴(Rachel Reeves)將在1月訪中,未知她訪中期間會否提及香港人權問題。 歐盟透過發言人譴責中國香港再向海外港人發出通緝令 ,批評當局持續把國安法應用在海外地區,只令歐盟更關注香港問題,傷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吸引力。 歐盟再次要求中國履行國際承履,呼籲香港停止打壓親民主力量並維護《基本法》承諾的基本自由。 在記者會中,中國香港官員公佈對7名已被通緝的人士採取懲罰措施,例如沒收這些人透過犯罪獲得、存放在香港的資產,另外追加通緝6人,指控6人「是出賣自己的國家和香港、罔顧香港人利益,竄逃到海外後繼續做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事情」。 ===== 如果想支持網主更新本blog、Twitter、Facebook等平台,並閱讀深度分析文章,歡迎訂閱我的Patreon,月費只是7.21美元: patreon.com/dungtaai
Facebook相信可避過歐洲官司敗訴一劫,歐洲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Henrik Saugmandsgaard Øe今天(19日)發表法律意見,認為Facebook可根據歐盟的「標準合約條款」,來把在歐盟收集的用戶數據轉輸回美國的伺服器。
案件源自2013年斯諾登(Edward Snowden)披露美國情報機關大規模監聽通訊,以狙擊Facebook侵犯用戶私隱而聞名的奧地利法律學生/法律畢業生Max Schrems是本案的控方,他認為根據斯諾登的披露,Facebook不適宜把歐洲用戶的資料傳輸回美國,因為美國當局有可能以國安理由而截取這些資料,對用戶的私隱保障不符合歐盟的要求。這宗訴訟經過一番擾攘,Facebook回覆稱他們是根據「一般合約條款」而把資料轉送至美國,因此Schrems就以該「條款」未能有效保障歐洲用戶私隱,以及Facebook不能以該「條款」進行數據傳輸為理由,要求下令禁止Facebook把歐洲數據傳回美國。
所謂「標準合約條款」(SCCs),是指歐盟執委會2010年公佈的決定,就企業把歐盟收集到的數據傳送至第三國,訂出標準條款,方便商界營運之餘,同時又確保歐盟公民的私隱獲保障。如果Schrems勝訴,Facebook的數據傳輸固然受影響,而且Twitter等其他科技企業應該都是根據這條條款來把資料傳送回美國,甚至非科技企業,例如銀行,都是以這條條款作為把歐洲客戶資料傳送至第三國的法律依據,目前有超過5000間企業利用SCCs來把數據在歐美之間傳輸,因此訴訟的影響很大。
根據Saugmandsgaard Øe,他認為「標準合約條款」有效,而Facebook根據這一條款來把數據傳送至美國,亦沒問題,但他同時指出,如果美國等第三國在保障用戶私隱方面出現問題,輸送數據的企業(例如Facebook)有責任考慮補救措施,而如果企業未能有效保障歐洲用戶私隱,歐盟成員國的相關數據保障機構就要介入,例如下令暫停把數據輸送至美國——在Facebook的個案,這個責任會落在Facebook歐洲總部所在地愛爾蘭的數據專員。
這篇法律意見為歐美私隱保障合作留下尾巴。在本案中,Schrems同時質疑俗稱「私隱盾」(privacy shield)的歐美個人資料私隱協議,美國向歐盟就私隱保障的工作作出承諾,換取歐盟同意讓企業把數據傳回美國。Saugmandsgaard Øe稱,本案毋須處理到「私隱盾」的合法性,也能作出裁決,但也指出,他強烈質疑「私隱盾」協議是否有效,意味歐洲法院日後有機會裁定這份協議無效,歐委會和華府依然要準備好,隨時要修訂兩地之間的私隱協議,取代「私隱盾」。
「佐審官」是歐盟法院制度的一部份,在法官正式判案前,會由佐審官公佈法律意見。一般而言,法官會接納佐審官的意見,例如同日公佈被囚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領袖可享有歐洲議會議員免被起訴權的裁決,佐審官在11月中便公佈了相同的法律意見。不過,必須強調,也試過法官作出跟佐審官意見相反的裁決。
相關報導:
DW / Facebook's transfer of EU citizen data to US 'valid': ECJ adviser
Euractiv / ECJ opinion backs EU data transfer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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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標準合約條款」(SCCs),是指歐盟執委會2010年公佈的決定,就企業把歐盟收集到的數據傳送至第三國,訂出標準條款,方便商界營運之餘,同時又確保歐盟公民的私隱獲保障。如果Schrems勝訴,Facebook的數據傳輸固然受影響,而且Twitter等其他科技企業應該都是根據這條條款來把資料傳送回美國,甚至非科技企業,例如銀行,都是以這條條款作為把歐洲客戶資料傳送至第三國的法律依據,目前有超過5000間企業利用SCCs來把數據在歐美之間傳輸,因此訴訟的影響很大。
根據Saugmandsgaard Øe,他認為「標準合約條款」有效,而Facebook根據這一條款來把數據傳送至美國,亦沒問題,但他同時指出,如果美國等第三國在保障用戶私隱方面出現問題,輸送數據的企業(例如Facebook)有責任考慮補救措施,而如果企業未能有效保障歐洲用戶私隱,歐盟成員國的相關數據保障機構就要介入,例如下令暫停把數據輸送至美國——在Facebook的個案,這個責任會落在Facebook歐洲總部所在地愛爾蘭的數據專員。
這篇法律意見為歐美私隱保障合作留下尾巴。在本案中,Schrems同時質疑俗稱「私隱盾」(privacy shield)的歐美個人資料私隱協議,美國向歐盟就私隱保障的工作作出承諾,換取歐盟同意讓企業把數據傳回美國。Saugmandsgaard Øe稱,本案毋須處理到「私隱盾」的合法性,也能作出裁決,但也指出,他強烈質疑「私隱盾」協議是否有效,意味歐洲法院日後有機會裁定這份協議無效,歐委會和華府依然要準備好,隨時要修訂兩地之間的私隱協議,取代「私隱盾」。
「佐審官」是歐盟法院制度的一部份,在法官正式判案前,會由佐審官公佈法律意見。一般而言,法官會接納佐審官的意見,例如同日公佈被囚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領袖可享有歐洲議會議員免被起訴權的裁決,佐審官在11月中便公佈了相同的法律意見。不過,必須強調,也試過法官作出跟佐審官意見相反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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