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消費者權益部星期五宣佈, 處罰Ryanair等5間廉航近1.8億歐元 ,指控他們壓榨乘客權益。
法國電訊(France Telecom)10多年前曾出現員工自殺潮,當時公司的行政總裁Didier Lombard(文首照片;來自路透社)及另外6名當時的高層在6日起開始就事件受審,預計審訊需時2個月。案件在法國十分受關注,因為裁決將為一個問題定下先例:究竟公司的政策是否可構成職場欺凌,需要為員工的工作壓力負責?需要的話,那些高層又是否需要負上刑責?
事件背景:法國電訊原本是國營公司,2004年開始私有化,此時起面對重大的重組壓力,Lombard在2005年接任做公司行政總裁,期間推出激進的重組計劃,包括要把當時12萬員工中,裁減2.2萬個職位,並把另外大概1萬名員調往新職,但由於法國電訊是國企出身,舊有員工仍是以類似公務員的條款聘用,公司很難隨意裁員,因此要用方法逼他們自行離職。此後企業接連出現員工自殺的事件,不少報導的說法是2008—09年兩年內有35名員工自殺身亡,但其實在這段時期之前和之後也都有員工相信是因為不堪工作壓力而自殺,也有企圖自殺未遂的事件。有員工由辧公室跳樓身亡,有人在開會期間,跟同事道歉後,當眾拿刀捅向自己腹部,有人在公司門前自焚,總之自殺方式「五花八門」,在其中一人留下遺書,控訴公司利用恐怖氛圍管理員工後,法國電訊的自殺潮問題才引人關注,期間Lombard又失言,形容這是「自殺風潮」,聽起來好像是說自殺員工只是「有樣學樣」,這引來公眾更憤怒。最後他2010年辭去行政總裁一職,而員工事後透露,公司內部情況要到Lombard在一、兩年後連顧問等所有職位都辭掉,才有好轉。由於事件對法國電訊的形象造成很大傷害,因此2013年易名為現在的Orange(法國電訊早年曾在英國購入Orange電訊)。
Lombard等人在7年前已被起訴,但案件到現在才開審,他是被起訴「精神虐待」罪(harcèlement moral,英文為moral harassment)。在法國,嚴重的職場欺凌是刑事罪,「精神虐待」在法律上被界定為「持續向他人作出一些言語或行為,其目的或效果是令工作環境變差,導致他人的權利或尊嚴受損害,並改變了他人的身心健康或損害了他人的事業前途」,罪成的話最高可判入獄2年及罪款3萬歐元。如果上司自己個人對下屬作出欺凌並導致下屬出現健康問題,該上司因此被起訴,這類個案在法國也有先例的,但今次是以這條控罪來起訴整間公司(Orange在此案中也有被訴)及公司高層,則屬首次,而且也是首間藍籌股(即巴黎股市CAC 40指數成份股)面對此類控制,因此本案特別受重視。
上司、或個人對其同事作出欺凌並導致該同事健康出問題,相對容易證明有沒有出現過欺凌行為,以及當中是否有因果關係,但要論證公司的政策是否屬欺凌,亦即是否出現「機構性職場欺凌」,明顯困難得多。
法國電訊被認為曾刻意集體欺凌全公司員工,以逼他們離開公司來達至公司的裁員目標,主要涉及2方面的證據。一些公司的內部會議文件頗明顯地令人覺得,公司高層是暗示中層管理層要欺凌員工,例如Lombard曾在一個與會人數不少的內部會議中說過,要讓2.2萬名員工離開公司,不論他們是「從窗口離開還是從大門離開」,另外,中層管理人員曾要進行訓練,要學習美國已故心理學家Elisabeth Kübler-Ross提出、對一些突如其來負面消息的心理變化階段,亦即所謂「否認—>憤怒—>討價還價—>抑鬱—>接受」5部曲,這很難不令人聯想到,這是在教導中層如何逼員工接受裁員。
另一方面的證據是員工的感受,因為差不多在所有部門都有員工指出當時曾出現這類情況:一開始,中層管理層會不斷向員工暗示要離職,說辭是比較好聽的,例如問「你會否想出去闖闖,自己創業?」、「你是否會想現在暫停一下工作,休息一下?」等等;如果無效的話,就會開始說一些難聽的說話,例如說員工很老、人工高、不懂適應新時代、沒前途等等;再之後就有實際行動,例如不斷調派往不同城市工作,打亂家庭生活,有人試過一年內調往3個不同城市工作,又或者是完全不給工作,投閒置散。
事隔已經10年,法國電訊自殺潮當時也引起哄動,但專家認為法國職場欺凌問題仍然沒有改善——儘管法國的勞工保障法例被認為是在全球中屬較佳的一批。有一名比利時大學的學者向比利時RTBF說,她至少知道有一間法國企業,該企業其中一個辦公室便有5名員自殺身亡,而根據工會,不少企業仍有類似情況,例如車廠雷諾(Renault)被指有10宗自殺及6宗企圖自殺個案跟工作壓力有關。有心理學家認為,法國的職場文化始終認為,管理人員是「監管」、責罵下屬多於協助下屬面對難題,公司對待員工方面仍然很糟糕。
本文章內容部份來源:
Pourquoi le procès des suicides à France Télécom pourrait faire jurisprudence
France Telecom goes on trial over staff suicides
事件背景:法國電訊原本是國營公司,2004年開始私有化,此時起面對重大的重組壓力,Lombard在2005年接任做公司行政總裁,期間推出激進的重組計劃,包括要把當時12萬員工中,裁減2.2萬個職位,並把另外大概1萬名員調往新職,但由於法國電訊是國企出身,舊有員工仍是以類似公務員的條款聘用,公司很難隨意裁員,因此要用方法逼他們自行離職。此後企業接連出現員工自殺的事件,不少報導的說法是2008—09年兩年內有35名員工自殺身亡,但其實在這段時期之前和之後也都有員工相信是因為不堪工作壓力而自殺,也有企圖自殺未遂的事件。有員工由辧公室跳樓身亡,有人在開會期間,跟同事道歉後,當眾拿刀捅向自己腹部,有人在公司門前自焚,總之自殺方式「五花八門」,在其中一人留下遺書,控訴公司利用恐怖氛圍管理員工後,法國電訊的自殺潮問題才引人關注,期間Lombard又失言,形容這是「自殺風潮」,聽起來好像是說自殺員工只是「有樣學樣」,這引來公眾更憤怒。最後他2010年辭去行政總裁一職,而員工事後透露,公司內部情況要到Lombard在一、兩年後連顧問等所有職位都辭掉,才有好轉。由於事件對法國電訊的形象造成很大傷害,因此2013年易名為現在的Orange(法國電訊早年曾在英國購入Orange電訊)。
Lombard等人在7年前已被起訴,但案件到現在才開審,他是被起訴「精神虐待」罪(harcèlement moral,英文為moral harassment)。在法國,嚴重的職場欺凌是刑事罪,「精神虐待」在法律上被界定為「持續向他人作出一些言語或行為,其目的或效果是令工作環境變差,導致他人的權利或尊嚴受損害,並改變了他人的身心健康或損害了他人的事業前途」,罪成的話最高可判入獄2年及罪款3萬歐元。如果上司自己個人對下屬作出欺凌並導致下屬出現健康問題,該上司因此被起訴,這類個案在法國也有先例的,但今次是以這條控罪來起訴整間公司(Orange在此案中也有被訴)及公司高層,則屬首次,而且也是首間藍籌股(即巴黎股市CAC 40指數成份股)面對此類控制,因此本案特別受重視。
上司、或個人對其同事作出欺凌並導致該同事健康出問題,相對容易證明有沒有出現過欺凌行為,以及當中是否有因果關係,但要論證公司的政策是否屬欺凌,亦即是否出現「機構性職場欺凌」,明顯困難得多。
法國電訊被認為曾刻意集體欺凌全公司員工,以逼他們離開公司來達至公司的裁員目標,主要涉及2方面的證據。一些公司的內部會議文件頗明顯地令人覺得,公司高層是暗示中層管理層要欺凌員工,例如Lombard曾在一個與會人數不少的內部會議中說過,要讓2.2萬名員工離開公司,不論他們是「從窗口離開還是從大門離開」,另外,中層管理人員曾要進行訓練,要學習美國已故心理學家Elisabeth Kübler-Ross提出、對一些突如其來負面消息的心理變化階段,亦即所謂「否認—>憤怒—>討價還價—>抑鬱—>接受」5部曲,這很難不令人聯想到,這是在教導中層如何逼員工接受裁員。
另一方面的證據是員工的感受,因為差不多在所有部門都有員工指出當時曾出現這類情況:一開始,中層管理層會不斷向員工暗示要離職,說辭是比較好聽的,例如問「你會否想出去闖闖,自己創業?」、「你是否會想現在暫停一下工作,休息一下?」等等;如果無效的話,就會開始說一些難聽的說話,例如說員工很老、人工高、不懂適應新時代、沒前途等等;再之後就有實際行動,例如不斷調派往不同城市工作,打亂家庭生活,有人試過一年內調往3個不同城市工作,又或者是完全不給工作,投閒置散。
事隔已經10年,法國電訊自殺潮當時也引起哄動,但專家認為法國職場欺凌問題仍然沒有改善——儘管法國的勞工保障法例被認為是在全球中屬較佳的一批。有一名比利時大學的學者向比利時RTBF說,她至少知道有一間法國企業,該企業其中一個辦公室便有5名員自殺身亡,而根據工會,不少企業仍有類似情況,例如車廠雷諾(Renault)被指有10宗自殺及6宗企圖自殺個案跟工作壓力有關。有心理學家認為,法國的職場文化始終認為,管理人員是「監管」、責罵下屬多於協助下屬面對難題,公司對待員工方面仍然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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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urquoi le procès des suicides à France Télécom pourrait faire jurisprudence
France Telecom goes on trial over staff suic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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