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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下議院第3度表決「協助死亡法」結果逆轉 286反對 VS 270贊成否決

英國下議院22個月內第3度就「協助死亡法」作出表決,結果出現大逆轉,下議院前兩次通過法案,但在週五辯論4小時後,以286票反對、270票贊成,16票之差否決議案,這條正式名稱為《永久患病成人(終止生命)法》(Terminally Ill Adults (End of Life) Bill)的議案的審議工作結束。

撰寫網誌可被解僱?

小弟有2個網誌:一個關於自己私人生活,一個關於歐洲動態(大部份是政治經濟)。我盡量將兩者分開:前者純粹是個人所想所感,後者則較「理性」(能否做到「看君一席blog,勝讀十年書」則是另一回事)。但這篇文章會同時在2個blog一同post出來,因為這新聞既涉及歐洲社會動態,也有少許涉及個人的生活。

事緣一名在法國工作的英國籍秘書4月時因為寫網誌,而被其公司解僱,她現正在英法兩地法庭控告這間公司,認為這是無理解僱。

外間只能披露控方名字為Catherine,網誌假名則是「Petite Anglaise」(解作「英國小女孩」,網誌為:http://www.petiteanglaise.com.nyud.net:8080/),她的網誌內容跟我的「私人生活」網誌差不多,都是私人生活,大多圍繞自己的日常生活(美聯社報道指類似「BJ單身日記」/Bridget Jones式的自嘲),例如講及這名單親媽媽如何撫養自己的孩子,或自己的感情事,但日常生活者,當然也涉及公司事。僱用她的會計師行Dixon Wilson以她寫網誌是「嚴重違反操守」(faulte grave,英文為gross misconduct),將她解僱。

被解僱的Catherine向傳媒自辯說:她已經很小心,盡量不披露自己的身份(她寫網誌一事被揭露是因為一份法國報紙報導她的網誌,刊登了她真人照片),網上寫的只是瑣事,就算是涉及公司同事或上司的,都只是玩笑幽默性質,完全沒有披露公司機密,甚至沒有批評公司。她表示,公司不滿,她還可以理解,但說這是操守問題、甚至將她即時解僱,她難以接受。

至於解僱她的Dixon Wilson沒有向傳媒作出回應,但根據Catherine自己所說,公司向她表示,寫網誌令公司對她失去信心,認為網誌損害公司聲譽,並指出網誌披露她曾說謊以申請事假,並在辦公時間利用公司電腦寫網誌,因此是解僱有理。

這宗案件在法國可能是首宗同類勞資糾紛,誰勝誰負難料,但BBC指出,美國已有幾宗著名的類似個案,甚至將「因僱員寫網誌而解僱他」的行為稱為「dooce」--因為網誌http://www.dooce.com/的網主也有同樣經歷。

電腦科技專家向BBC表示,如果既想寫網誌,又要防止被公司解僱,那麼各位便要小心:不要誹謗、小心版權問題、不要洩露公司機密或令公司出現經濟損失等,當然不少得,但最重要的是:就算你使用假名,也要緊記網誌是「公眾空間」,身份有隨時被人發現的可能。另外,各位寫網誌的人也可以緊記「理性」地去寫網誌。

不過,有人認為這可能令網誌發展窒息。雖然香港常常有人評論指,香港的網誌只談風月,不像外國般大談政治等「大事」,但事實是,調查顯示美國大部份人其實都是將網誌當成日記,將自己的最個人的生活經歷和感受跟網友分享,而這類網誌吸引人之處,就在於網主將自己的人性性格注入網誌內容,令讀者能感受網主的感受,如果事事都要想想會否令哪人不滿、哪人不開心,這種人性便會喪失。以這種「私人生活」的心態去在「公共空間」寫網誌,衝突難免,而這種網誌、這項仍在發展演進中的媒介究竟是「私人」還是「公共」,大家仍在討論中。

+++++
新浪留言(8) | 引用(0)
[1]
希望香港唔好跟風啦~我諗好多人都有響開工時間寫野~
作者 Oasis | 21st Jul 2006 06:31 |http://peterlee_hk.mysinablog.com/

[2]
寫太多私人野,乜都俾人知,都有危險架!
作者 譚劍 | 21st Jul 2006 11:55 |http://marriedmanland08.mysinablog.com/

[3]
由於每人的價值觀不同,何謂「理性」地寫網誌也有商確的餘地.
同意你所說必須要留意不誹謗、不說他人私隱、小心版權、不洩露公司機密,雖然網誌可隨心寫,但畢竟是向公眾公開的文字便需注意會否對其他人產生影響,依我之見,這是基本的社會責任.如真的要寫日記,或是對某人某事太有感受要找個平台記下來,便索性不公開該篇好了.
作者 Esther | 21st Jul 2006 16:15 |http://eyt_lee.mysinablog.com/

[4] 回覆
回1樓:如果包括利用公司電腦查電郵、甚至是公司電郵來回覆私人聯絡,全香港有一半員工立即被炒!!

回2樓:不知怎回答你....自問小弟都算是十分小心的人,亦雖然知道網誌是公開的東西,但不知為何,當你寫網誌(而那些聲稱是網上「日記」的東西尤甚)時,總會不自覺將一些很私人的東西也寫了出來。

回3樓:「理性」是專家稱的,BBC原文是提醒各位「sensibly」地寫;
那些「建議」也是專家提出,我都同意你所說,既然將文字、圖片或影片放上網,就要有最基本的manner;
亦同意你所說,太私人的便不要公開,畢竟現在的網誌己發展到可以選擇只供某些人看。但正如我回2樓的回覆中說,可能大家未習慣,不知不覺間會將最私人的東西公開了

作者 simon/示芒 | 22nd Jul 2006 04:27

[5]
其實是現在的人還未意識到在網上寫野就等於比全世界人睇,沒有任何私隱可言。就算你在blog上沒有指名道姓,其他知情的人都會引用下你,又再解釋下,咪又一樣死。

所以最好在網上不公開身份,網還網,人還人。

以前美國有個中學老師,在自己的網誌上貼上裸照,又比人抄了。其實咪又係一樣道理,網誌唔單止自己的朋友可以睇到,好多人好得閒,專搵人地d blog 來看。

作者 Andrew | 22nd Jul 2006 23:40  http://notbignotsmall.wordpress.com/

[6]
感覺起來,網誌好像改變了"公共"的定義.........
作者 琮 | 23rd Jul 2006 00:07

[7]
若說在辦工時寫博是不對,這不關寫博,是在辦工時做非公司的事。例如在辦工是開ICQ,這和網誌冇關。
作者 亞占 | 23rd Jul 2006 07:32

[8] 公司的悲哀
每間公司總有不見光的一面,媒界更是敏感的行業(本人也是在傳媒機構工作呢!)所以我寫blog也盡量避免寫同事的名,費事有咩事,'唱'開左就謂la!
作者 cr2superlover | 23rd Jul 2006 15:12  http://cr2superlover.mysina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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