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東部薩克森—安哈爾特州(Sachsen-Anhalt)首府 Magdeburg 星期五晚發生相信是襲擊的事件,一輛汽車撞向聖誕市集的人群。
網絡上已經「通天」的事情應否繼續「保密」,不讓傳媒報導呢?這是英國最近討論的問題。大家應該聽聞過,英國一「已婚足球員」近日涉及一宗婚外情案件,法庭禁制傳媒披露該球星的名字,結果是有人在Twitter上爆出該球員就是傑斯(Ryan Giggs),然後跟其他網絡的東西一樣,大家不斷retweet或散播,而且「該球星」又要求法庭下令Twitter交出爆料twitter帳戶的資料,於是更多人在網上「公然違反」法院禁令,已有幾萬人傳開這消息。
「公民抗命」的不只是網民,還包括自由民主黨議員John Hemming,他在23日下議院會議中公開「傑斯」的名字,而首相卡梅倫(David Cameron)亦表示目前的禁制令有問題。
禁制令理論上不只管制傳媒,實情是任何人在任何情況都不可披露該「已婚足球員」的身份,包括在網上發佈--如果有方法找到在網上發佈的人的身份,以及有方法規管Twitter(Twitter目前在英國沒有分公司)。John Hemming則是在國會會議中發言,跟香港立法會議員一樣,英國上下兩院議員在會議中的發言不能被入罪,因此檢察部門不能控告John Hemming藐視法庭。
法庭在23日兩度駁回撤銷禁制令的申請,第一次是涉及蘇格蘭一份報章,第二次是英國《太陽報》母公司、梅鐸的新聞集團。法官的理由是,禁制公開身份是為了阻止外界入侵和騷擾相關人士的私生活,並指出twitter不斷有人說出該人的身份,更顯示出把這個人的身份保密的必要性,至少傳媒不能報導。
卡梅倫就說,目前的情況是不公平及不能維持,因為社交網絡可以公開之際,傳媒不應不能報導,並警告法官不要自創法律,僭越國會權力,承諾政府會研究這個問題。(題外話:卡梅倫一向被視為與梅鐸及新聞集團關係密切......)
這種「保密法」漏洞其實不算新鮮事。網絡興起固然是一個重要因素,因為大眾傳媒失去了傳播消息最廣渠道的壟斷地位,網絡同樣能迅速傳播消息,但涉及的私隱問題複雜得多--假設我在這個網誌寫了一些「犯法」的事情,警方要調查時必須找出用戶個人資料;如果我寫的是號召大家一起炸掉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且寫得很真實的話,大家或者會認為私隱要讓路,但如果好像今次這類其實不算事關公眾利益的事情的話,大家又是認為要犧牲網絡私隱呢?
就算撇除網絡因素,全球化是另一個令這類「保密法」難以執行的原因--知情人士有心爆料的話,他們仍可以告訴其他國家的傳媒公開。就如這次球星婚外情案為例,部份美國傳媒更早之前已有報導傑斯的身份。而在2007年法國總統大選,法國規定票站調查要在晚上8時投票結束後才能公開,但鄰國瑞士的傳媒在傍晚6時已在報導。
我承認,我的傳媒工作者身份,會傾向盡量讓傳媒公開最多資料。但問題是,就算有時候有需要阻止一些資料報導出來,現今的法例是否有效呢?還是多此一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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