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高等法院星期一判哥倫比亞歌手Shakira(文首照片)勝訴,她毋需為15年前的世界巡迴演唱收入向西班牙政府交稅,西班牙稅局需要向她退回超過6000萬歐元(5.47億港元)稅款。
稅局表示,已要求檢察機關就案件上訴。
2011年,Shakira在全球舉行120場演唱會,雖然她在西班牙沒有住宅、沒有子女、也並沒有把她的業務總部設在西班牙,但西班牙稅局仍然認為Shakira需要為這些演唱會的收入向西班牙交稅,而且是在未扣除演唱會的開支下計算交稅金額。
另一個法院在2021年曾判西班牙稅局勝訴,高等法院今次推翻這個裁決。
Shakira與稅局的爭拗焦點在於,究竟在2011年報稅年度,Shakira是否符合需要向西班牙政府報稅的資格。當時她與西班牙球星碧基(Gerard Pique)是伴侶,二人還育有子女,因此Shakira當時經常在西班牙。二人目前已離異。
高等法院指出,稅局未能證明Shakira在2011年於西班牙逗留至少183天,亦即符合需要報稅的 最低居留時間,Shakira聲稱當年只在西班牙逗留了143天,高等法院認為最多只有163天。
高等法院又認為,稅局未能證明Shakira在該年的主要經濟活動或利益直接或間接位於西班牙,法院反而認為,證據顯示Shakira的商業網絡主要在西班牙以外。
在這中案件中,連同稅款、罰款等所有款項,Shakira向稅局交了5500萬歐元。除了這筆稅局扣起的資金,法院下令稅局還要向Shakira支付利息和今次法律訴訟的成本,因此合共要向Shakira支付超過6000萬歐元。
這次訴訟歷時8年,Shakira在裁決後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從來沒有犯了稅務欺詐罪,不滿自己在事件中被外界當作已經罪名成立,批評在今次案件中,每一個步驟的細節都被外洩、扭曲、誇大,當局利用她的名氣來威嚇其他納稅人,認為自己的聲譽遭有組織地破壞,事件令她失眠多晚,影響她的健康及其家人的福祉。
稅局回應裁決時,除了表示將要求上訴,或指出Shakira之前已經承認就2012至2014年漏交稅款。
Shakira在兩年半前認罪,承認未有支付這3年的稅款,被判緩刑監禁3年(但她不用入獄),而除了原有過千萬歐元稅款外,另外還要支付730萬歐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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