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舉行6年來首次親身見面的峰會,英國首相施紀賢(Keir Starmer)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趁在巴西出席G20峰會,星期一舉行雙邊會談。施紀賢表示,希望建立強大的英中關係,但 當他在容許媒體拍攝的峰會開場白,提及英國關注黎智英在獄中健康惡化的報導時,在場中國官員立即把全部2名英國記者「推出」會場 。
歐盟競爭專員阿爾穆尼亞(Joaquin Almunia)在10日宣佈,對3間跨國企業在3個成員國的稅務安排作出調查,分別為:蘋果在愛爾蘭、星巴克在荷蘭、以及意大利快意車廠(Fiat)在盧森堡。
跨國企業近年經常被詬病利用一些歐盟成員國的低稅制度,繞過其他西方國家的稅網,尤其是歐盟其他成員國,甚至美國也投訴,但歐盟今次更多是針對成員國的「非法補貼」。調查的重點在一種名為「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入賬手法。
有關轉移定價的解釋,可看中文維基百科,或是這篇博文。一般報導當只用一句來闡釋時,會這樣說:一間公司旗下子公司向另一子公司提供服務或產品時作出的定價。
在現今社會,即使較似是一個生產流程的不同部門,企業都會分開登記成不同子公司,那麼,由工序A(子公司A)把產品或服務轉移給工序B(子公司B),入賬時會變成支出和收入,儘管對於總公司來說,都只是「左袋入右袋」。這是允許的,但前提是定價要貼近市價。
不過,當這些不同子公司分散在不同國家,便有了避稅的空間。
例如,星巴克在歐洲的運作是這樣的:
1、荷蘭子公司向瑞士附屬公司購買咖啡豆(金錢流向:荷-->瑞)
2、荷蘭子公司向歐洲各國的星巴克出售烘焙後的咖啡豆(金錢流向:歐各國-->荷)
3、使用星巴克品牌的專利權由荷蘭子公司擁有,歐洲各國星巴克要向荷蘭子公司購買使用權(金錢流向:歐各國-->荷)
由此可見,星巴克在歐洲的收入,會有不少最終去了荷蘭子公司,儘管星巴克在英國、德國等這類人口較多、消費較多的國家賺取收入,但最終在這些國家付稅不多,因為要支付龐大開支給荷蘭子公司,變成這成國家的運作只賺微利,甚至蝕錢。星巴克2012年被揭發,之前13年中,只有1年要向英國繳稅。
蘋果公司則是把部份專利權轉移給愛爾蘭的子公司,其他各地運作要向該子公司繳付專利權費用,把錢由其他國家抽調至愛爾蘭。
另外,美國參議院去年一份報告提及,蘋果還有另一方法來利用愛爾蘭避稅:蘋果有子公司在愛爾蘭註冊,但該子公司沒有聲明自己的「稅收居所地」(tax residency),而根據愛爾蘭法例,只有「在愛爾蘭管理及控制的」公司才被視為以愛爾蘭為稅收居所地,接受愛爾蘭政府的賦稅。必須承認,我不是會計專家,我看不懂這句話的意思,純粹一提而已。
說回轉移定價。如果真的只是透過這方法來把一地的收入轉移至另一個稅率較低的地方,而定價不是太離譜,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
正如文首第2段所說,歐盟這次調查是針對成員國,調查這種稅務安排有沒有進一步涉及「非法補貼」。中國一些什麼「XX特區」,是可以根據自己想發展什麼產業,來額外提供稅務優惠,例如投資首X年免稅,但在歐盟,這被視為扭曲單一市場的行為,與政府向某些產業(例如汽車、農產品)直接提供金錢資產無異,因此是禁止的。
成員國當然可以自己決定利得稅的高低,但如果有證據顯示,蘋果、星巴克所獲的待遇較其他公司還要好,那就違規了。的確,星巴克高層在2012年出席英國國會聽證會時,透露公司與荷蘭有協議,在荷蘭的業務只須繳付很低的稅率。蘋果公司行政總裁庫克(Tim Cook)去年則在美國參議院承認,公司已故創辦人早在1980年代便與愛爾蘭政府達成稅務協議,當時愛爾蘭極希望招攬國際IT公司往那兒投資。
不過,大部份專家相信,歐盟一定不會找到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成員國提供稅務補貼,歐盟今次高調調查,尤其是點名,較似是羞辱那些公司和成員國,多於真的想查出什麼。
當然,不違反「現在的」法規,不代表歐盟(以及美英德法等西方大國)會對這種避稅行為坐視不理--法例是人定的,可以改的,如果用盡方法都不能逼那些巨企繳付更多稅款,美國和歐盟可以乾脆改法例。
跨國企業近年經常被詬病利用一些歐盟成員國的低稅制度,繞過其他西方國家的稅網,尤其是歐盟其他成員國,甚至美國也投訴,但歐盟今次更多是針對成員國的「非法補貼」。調查的重點在一種名為「轉移定價」(transfer pricing)的入賬手法。
有關轉移定價的解釋,可看中文維基百科,或是這篇博文。一般報導當只用一句來闡釋時,會這樣說:一間公司旗下子公司向另一子公司提供服務或產品時作出的定價。
在現今社會,即使較似是一個生產流程的不同部門,企業都會分開登記成不同子公司,那麼,由工序A(子公司A)把產品或服務轉移給工序B(子公司B),入賬時會變成支出和收入,儘管對於總公司來說,都只是「左袋入右袋」。這是允許的,但前提是定價要貼近市價。
不過,當這些不同子公司分散在不同國家,便有了避稅的空間。
例如,星巴克在歐洲的運作是這樣的:
1、荷蘭子公司向瑞士附屬公司購買咖啡豆(金錢流向:荷-->瑞)
2、荷蘭子公司向歐洲各國的星巴克出售烘焙後的咖啡豆(金錢流向:歐各國-->荷)
3、使用星巴克品牌的專利權由荷蘭子公司擁有,歐洲各國星巴克要向荷蘭子公司購買使用權(金錢流向:歐各國-->荷)
由此可見,星巴克在歐洲的收入,會有不少最終去了荷蘭子公司,儘管星巴克在英國、德國等這類人口較多、消費較多的國家賺取收入,但最終在這些國家付稅不多,因為要支付龐大開支給荷蘭子公司,變成這成國家的運作只賺微利,甚至蝕錢。星巴克2012年被揭發,之前13年中,只有1年要向英國繳稅。
蘋果公司則是把部份專利權轉移給愛爾蘭的子公司,其他各地運作要向該子公司繳付專利權費用,把錢由其他國家抽調至愛爾蘭。
另外,美國參議院去年一份報告提及,蘋果還有另一方法來利用愛爾蘭避稅:蘋果有子公司在愛爾蘭註冊,但該子公司沒有聲明自己的「稅收居所地」(tax residency),而根據愛爾蘭法例,只有「在愛爾蘭管理及控制的」公司才被視為以愛爾蘭為稅收居所地,接受愛爾蘭政府的賦稅。必須承認,我不是會計專家,我看不懂這句話的意思,純粹一提而已。
說回轉移定價。如果真的只是透過這方法來把一地的收入轉移至另一個稅率較低的地方,而定價不是太離譜,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
正如文首第2段所說,歐盟這次調查是針對成員國,調查這種稅務安排有沒有進一步涉及「非法補貼」。中國一些什麼「XX特區」,是可以根據自己想發展什麼產業,來額外提供稅務優惠,例如投資首X年免稅,但在歐盟,這被視為扭曲單一市場的行為,與政府向某些產業(例如汽車、農產品)直接提供金錢資產無異,因此是禁止的。
成員國當然可以自己決定利得稅的高低,但如果有證據顯示,蘋果、星巴克所獲的待遇較其他公司還要好,那就違規了。的確,星巴克高層在2012年出席英國國會聽證會時,透露公司與荷蘭有協議,在荷蘭的業務只須繳付很低的稅率。蘋果公司行政總裁庫克(Tim Cook)去年則在美國參議院承認,公司已故創辦人早在1980年代便與愛爾蘭政府達成稅務協議,當時愛爾蘭極希望招攬國際IT公司往那兒投資。
不過,大部份專家相信,歐盟一定不會找到任何證據,證明這些成員國提供稅務補貼,歐盟今次高調調查,尤其是點名,較似是羞辱那些公司和成員國,多於真的想查出什麼。
當然,不違反「現在的」法規,不代表歐盟(以及美英德法等西方大國)會對這種避稅行為坐視不理--法例是人定的,可以改的,如果用盡方法都不能逼那些巨企繳付更多稅款,美國和歐盟可以乾脆改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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