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傳出,中國貨船「伊鵬3」(Yi Peng 3)可能蓄意破壞了2條波羅的海海底電纜後,這艘船隻周二晚上約9時起一直停留在 Kattegat 海峽,沒有移動,軍事專家懷疑「伊鵬3」遭丹麥海軍及海岸防衛隊勒令停駛,以便迫「伊鵬3」船上人員面對調查。
法國法院星期五(20日)裁定,現已改稱為Orange的法國電訊逾10年前推行削減職位政策,箇中手段有份導致大批員工期間自殺身亡,「機構性精神虐待」(harcèlement moral institutionnel)罪名成立,當時的CEO Didier Lombard(文首照片;來自路透社)、當時公司第二號物及人事部主管三人各自判入獄1年,當中8個月緩刑,亦即需要囚禁4個月,並每人罰款1.5萬歐元(13萬港元/49萬新台幣/11.5萬人民幣),另外4名當時的高層判緩刑入獄4個月,罰款5000歐元(4.3萬港元/16萬新台幣/3.8萬人民幣),而Orange重罰7.5萬歐元(65萬港元/247萬新台幣/57萬人民幣),是最高可判處的罰款。
這宗案件今年5月開審,有關法國電訊自殺潮的經過,請參看我5月時所寫的短文。
正如我之前所寫,這宗案件在法國以至全歐洲都備受關注,因為這次判罪成,是法院首次認定公司政策也可構成職場欺凌,是首宗整間公司及管理層也要為此事而負上刑事責任的案例,法國其他企業及管理層將要十分注意,日後管理公司時,尤其是要裁員、減薪時,需要注意手段會否構成欺凌,而法國日後可能有更多類似追究公司的集體訴訟。
法院指出,職場欺凌、工作間的精神虐待,不一定只涉及同事或上司與下屬之間的私人糾紛,職場欺凌也可以源於公司的組織方法,以管理層的形式展現出來,而管理層需要負上刑責,理由是那些欺凌手段是他們有份一同作出決定,協調如何執行,並緊密監察有份落實,這些迫員工自動離職的手段刻意令工作環境變差。
裁決指出,法院承認,法國電訊當時面對艱難的經營環境,需要作出痛苦的決定,而公司及其管理層也確有權力對公司員工作出指令,但這都不代表公司什麼都可以做,有些措施是公司不能做的,做了應屬違法,而且管理層亦要衡量公司訂出的目標是否能達成,不應明知根本做不到卻仍繼續雷厲風行,執行至極致。
Orange決定不上訴,但Lombard決定上訴。
相關報導:
France24 英文報導
這宗案件今年5月開審,有關法國電訊自殺潮的經過,請參看我5月時所寫的短文。
正如我之前所寫,這宗案件在法國以至全歐洲都備受關注,因為這次判罪成,是法院首次認定公司政策也可構成職場欺凌,是首宗整間公司及管理層也要為此事而負上刑事責任的案例,法國其他企業及管理層將要十分注意,日後管理公司時,尤其是要裁員、減薪時,需要注意手段會否構成欺凌,而法國日後可能有更多類似追究公司的集體訴訟。
法院指出,職場欺凌、工作間的精神虐待,不一定只涉及同事或上司與下屬之間的私人糾紛,職場欺凌也可以源於公司的組織方法,以管理層的形式展現出來,而管理層需要負上刑責,理由是那些欺凌手段是他們有份一同作出決定,協調如何執行,並緊密監察有份落實,這些迫員工自動離職的手段刻意令工作環境變差。
裁決指出,法院承認,法國電訊當時面對艱難的經營環境,需要作出痛苦的決定,而公司及其管理層也確有權力對公司員工作出指令,但這都不代表公司什麼都可以做,有些措施是公司不能做的,做了應屬違法,而且管理層亦要衡量公司訂出的目標是否能達成,不應明知根本做不到卻仍繼續雷厲風行,執行至極致。
Orange決定不上訴,但Lombard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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