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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安全戰略文件斥責歐盟 須在歐培養「抗爭」運動 不滿歐對烏戰有不切實際期望

美國總統川普發表了其第二任期的首份國家安全戰略文件,就歐洲外交部份,川普政府認為歐洲目前最大威脅是歐洲文明可能湮滅(civilizational erasure),矛頭直指歐盟,因此美國對歐外交其中一項目標是要在歐洲各國內培養對抗這種趨勢的「抗爭」(resistance)運動。

什麼是「種族加刑(racially aggravated)罪行」?

修咸頓(Southampton)警方在7月21日宣佈,就當地6月「6.12」反修例示威紀念的示威起訴一名23歲中國留學生,值得注意的是這名留學生被控「種族加刑襲擊罪」(racially aggravated assault)——什麼是「種族加刑」罪?

簡單來說,就是美國所說的「仇恨罪」(hate crime)。

英國在90年代初保守黨馬卓安(John Major)政府年代已經討論是否引入仇恨罪,最終由之後的工黨政府在1998年落實,成為《1998 年刑事罪行及擾亂秩序法令》(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下簡稱CDA)。

CDA第28條列出,如果罪行涉及種族歧視和仇恨的因素,法院需要「加刑」(aggravating)。另外,英國也有法例列明「宗教加刑」(religiously aggravated),要求法院如果確定罪行涉及針對個別宗教,需要加刑。

「種族加刑」和「宗教加刑」罪行的特點在於,相關行為本身就是違法,早有其他法例列明罰則。

CDA列明4大類別共11種違法行為可考慮是否屬於「種族加刑」罪行,4大類別包括:
* 襲擊
* 刑事毀壞(即破壞他人財產)
* 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煽動暴力、引起他人感到滋擾等)
* 纏繞(例如跟蹤、引起他人不安)

在今次修咸頓示威襲擊中,如果起訴一般襲擊,罪成的話最多只可判刑6個月,但如果列為種族加刑罪行,可判囚最高2年。

如果襲擊引至受害者嚴重受傷,「種族加刑」襲擊可判囚7年。但相信今次案件中,被告不會面對這個起訴。

根據CDA,如果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其中一個條件,便可當作種族仇恨罪:
* 犯案者顯示出,他對受害者的敵意是建基於受害者屬於某一族群(racial group);或
* 犯案者犯案是基於對受害者所屬族群的敵意而進行

有英國律師行介紹「種族加刑」罪,指出只要犯案者喊出種族歧視的語句,或者曾說過種族歧視的評論,已可視作「種族加刑」案件。

就算犯案時沒有說出種族歧視的說話,但只要有理由相信犯案動機涉及受害者的種族,也可當作「種族加刑」案件。

掉轉來說,如果犯案動機似乎跟種族關係不大,但犯案時喊出針對受害者種族的歧視說話,亦可當作「種族加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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