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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安州首府Magdeburg聖誕市集 汽車衝向人群11人亡60-80傷

德國東部薩克森—安哈爾特州(Sachsen-Anhalt)首府 Magdeburg 星期五晚發生相信是襲擊的事件,一輛汽車撞向聖誕市集的人群。

什麼是「種族加刑(racially aggravated)罪行」?

修咸頓(Southampton)警方在7月21日宣佈,就當地6月「6.12」反修例示威紀念的示威起訴一名23歲中國留學生,值得注意的是這名留學生被控「種族加刑襲擊罪」(racially aggravated assault)——什麼是「種族加刑」罪?

簡單來說,就是美國所說的「仇恨罪」(hate crime)。

英國在90年代初保守黨馬卓安(John Major)政府年代已經討論是否引入仇恨罪,最終由之後的工黨政府在1998年落實,成為《1998 年刑事罪行及擾亂秩序法令》(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下簡稱CDA)。

CDA第28條列出,如果罪行涉及種族歧視和仇恨的因素,法院需要「加刑」(aggravating)。另外,英國也有法例列明「宗教加刑」(religiously aggravated),要求法院如果確定罪行涉及針對個別宗教,需要加刑。

「種族加刑」和「宗教加刑」罪行的特點在於,相關行為本身就是違法,早有其他法例列明罰則。

CDA列明4大類別共11種違法行為可考慮是否屬於「種族加刑」罪行,4大類別包括:
* 襲擊
* 刑事毀壞(即破壞他人財產)
* 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煽動暴力、引起他人感到滋擾等)
* 纏繞(例如跟蹤、引起他人不安)

在今次修咸頓示威襲擊中,如果起訴一般襲擊,罪成的話最多只可判刑6個月,但如果列為種族加刑罪行,可判囚最高2年。

如果襲擊引至受害者嚴重受傷,「種族加刑」襲擊可判囚7年。但相信今次案件中,被告不會面對這個起訴。

根據CDA,如果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其中一個條件,便可當作種族仇恨罪:
* 犯案者顯示出,他對受害者的敵意是建基於受害者屬於某一族群(racial group);或
* 犯案者犯案是基於對受害者所屬族群的敵意而進行

有英國律師行介紹「種族加刑」罪,指出只要犯案者喊出種族歧視的語句,或者曾說過種族歧視的評論,已可視作「種族加刑」案件。

就算犯案時沒有說出種族歧視的說話,但只要有理由相信犯案動機涉及受害者的種族,也可當作「種族加刑」案件。

掉轉來說,如果犯案動機似乎跟種族關係不大,但犯案時喊出針對受害者種族的歧視說話,亦可當作「種族加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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