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東部薩克森—安哈爾特州(Sachsen-Anhalt)首府 Magdeburg 星期五晚發生相信是襲擊的事件,一輛汽車撞向聖誕市集的人群。
英國政壇繼續出現震撼彈,這次由最高法院擲出,最高法院院長Lady Hale(圖片為最高法院影片截圖)剛在星期二(24日)上午就莊漢生(Boris Johnson)政府建議君主關閉(prorogue)國會5星期是否合法,用了大概15分鐘宣讀判詞撮要,結果莊漢生在三大關鍵問題全部敗訴,最高法院對行政機關之強硬,令政壇及法律界所有人都吃驚。
正如我在fb所說,最高法院判案時,需要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1、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此事(英文稱為justiciable)?
2、政府的建議是否越權、非法?
如果1-no,或1-yes+2-no,便是政府勝訴,國會繼續關閉;如果1-yes+2-yes,最高法院就要回答第3個問題:
3、如何處理英女皇當初發出的關閉國會令?
結果,3條問題的答案是:
1、yes,法院有權審理
2、yes、政府建議關閉國會5週是非法
3、頒佈關閉國會令無效,亦即在法律上當作英國國會沒有關閉過,國會目前正在會期
最令人驚訝的是答案3。因為就算判了非法,最高法院仍可選擇不回答這個問題,把球交回政府及國會自己處理,而莊漢生在這個過程中仍有空間去拖延;但現在法院直接稱國會未曾關閉過,亦即就算政府想拖延,議員可逕自自行開會,通過一些不利政府的議案或進行質詢。
更要命的是,這個裁決是11名法官一致同意的決定,沒有反對意見。最高法院合共有12名法官,但不一定全部法官都會審案,11人是最高法院最多可派出審理同一案件的法官數目,因為為了避免正反意見打平手,審案法官人數必須是單數。
有關答案1,最高法院稱,就君主特權(prerogative power),以及政府對君主如何行使這特權所作出的建議,法院有權審視其界線在哪裏,因此有權審理此案。
有關答案2,最高法院稱,英國憲制秩序涉及議會主權和議會問責這兩大原則,行政機關不能透過君主特權來阻止議會通過法例(議會主權原則)及監督政府(議會問責原則),而關閉國會5週會的確出現削弱這2個原則的實際效果;如果政府可解釋有何需要削弱這2個原則下都要關閉國會5週,這個行動也未必屬非法,但在審案期間,沒有人能向法院提供這個行動有其必要性的證據,因此法院的結論是這個行動屬非法。
有關答案3,最高法院稱,關閉國會的命令,以及政府向君主提出的意見,不是國會作出的決定,因此法院有權頒佈這項命令無效,亦因此基於答案2而下令關閉國會無效,在法律上,國會過去兩個星期未曾關閉過。
在這裏要稍作補充。
在答案3中,最高法院要強調關閉國會「 不是國會作出的決定」,因為英國的最高法院不是美國的最高法院,後者是跟行政和立法機關平起平坐,但英國實行「議會至上」原則,議會是最大的,沒有人,包括最高法院,可以下令撤銷國會所通過的議案,它最多只能從法律上提出意見,以此勸說國會自己更改;不過,如果不是國會所作出的決定,法院就有權下令相關措施、命令為無效。
承上段,這亦解釋為什麼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時,必須先回答問題1。美國「政府」(government)是由行政、立法和司法組成,平日中文所說的「政府」,在美國是說成administration,所以司法系統是 government的一部份,角色是憲法守護者,法院最多只能說憲法及法例沒有授權他們作出一個決定,但不能以案件涉及政治為由來迴避判決。但英國不是這個情況,因此案件如果純粹涉及政治判斷、屬行政立法之間的爭拗,英國法院的確是不能介入的。
因此,這宗案件對英國憲制秩序有深遠影響,最高法院確立了司法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審視君主權力(亦即政府向君主作出的這方面建議)。
最高法院對莊漢生已算留手,迴避了一個問題:莊漢生有否「欺君」?在之前較低級法院審理此案時,有文件顯示他向英女皇建議關閉國會的理由,跟他心目中的理由是不同,身為首相卻在向君主作建議時說謊,在政治上十分嚴重。不過,最高法院沒有處理這個問題,僅稱他們只需要看實際影響,不用理會官員作建議時心中的動機是什麼。
但即使沒有「欺君」這個爭議,最高法院如此向莊漢生狠狠打臉,已足以引發政壇更嚴重的爭議。
相關文件:
判辭撮要
判辭全文
正如我在fb所說,最高法院判案時,需要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1、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此事(英文稱為justiciable)?
2、政府的建議是否越權、非法?
如果1-no,或1-yes+2-no,便是政府勝訴,國會繼續關閉;如果1-yes+2-yes,最高法院就要回答第3個問題:
3、如何處理英女皇當初發出的關閉國會令?
結果,3條問題的答案是:
1、yes,法院有權審理
2、yes、政府建議關閉國會5週是非法
3、頒佈關閉國會令無效,亦即在法律上當作英國國會沒有關閉過,國會目前正在會期
最令人驚訝的是答案3。因為就算判了非法,最高法院仍可選擇不回答這個問題,把球交回政府及國會自己處理,而莊漢生在這個過程中仍有空間去拖延;但現在法院直接稱國會未曾關閉過,亦即就算政府想拖延,議員可逕自自行開會,通過一些不利政府的議案或進行質詢。
更要命的是,這個裁決是11名法官一致同意的決定,沒有反對意見。最高法院合共有12名法官,但不一定全部法官都會審案,11人是最高法院最多可派出審理同一案件的法官數目,因為為了避免正反意見打平手,審案法官人數必須是單數。
有關答案1,最高法院稱,就君主特權(prerogative power),以及政府對君主如何行使這特權所作出的建議,法院有權審視其界線在哪裏,因此有權審理此案。
有關答案2,最高法院稱,英國憲制秩序涉及議會主權和議會問責這兩大原則,行政機關不能透過君主特權來阻止議會通過法例(議會主權原則)及監督政府(議會問責原則),而關閉國會5週會的確出現削弱這2個原則的實際效果;如果政府可解釋有何需要削弱這2個原則下都要關閉國會5週,這個行動也未必屬非法,但在審案期間,沒有人能向法院提供這個行動有其必要性的證據,因此法院的結論是這個行動屬非法。
有關答案3,最高法院稱,關閉國會的命令,以及政府向君主提出的意見,不是國會作出的決定,因此法院有權頒佈這項命令無效,亦因此基於答案2而下令關閉國會無效,在法律上,國會過去兩個星期未曾關閉過。
在這裏要稍作補充。
在答案3中,最高法院要強調關閉國會「 不是國會作出的決定」,因為英國的最高法院不是美國的最高法院,後者是跟行政和立法機關平起平坐,但英國實行「議會至上」原則,議會是最大的,沒有人,包括最高法院,可以下令撤銷國會所通過的議案,它最多只能從法律上提出意見,以此勸說國會自己更改;不過,如果不是國會所作出的決定,法院就有權下令相關措施、命令為無效。
承上段,這亦解釋為什麼最高法院審理此案時,必須先回答問題1。美國「政府」(government)是由行政、立法和司法組成,平日中文所說的「政府」,在美國是說成administration,所以司法系統是 government的一部份,角色是憲法守護者,法院最多只能說憲法及法例沒有授權他們作出一個決定,但不能以案件涉及政治為由來迴避判決。但英國不是這個情況,因此案件如果純粹涉及政治判斷、屬行政立法之間的爭拗,英國法院的確是不能介入的。
因此,這宗案件對英國憲制秩序有深遠影響,最高法院確立了司法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審視君主權力(亦即政府向君主作出的這方面建議)。
最高法院對莊漢生已算留手,迴避了一個問題:莊漢生有否「欺君」?在之前較低級法院審理此案時,有文件顯示他向英女皇建議關閉國會的理由,跟他心目中的理由是不同,身為首相卻在向君主作建議時說謊,在政治上十分嚴重。不過,最高法院沒有處理這個問題,僅稱他們只需要看實際影響,不用理會官員作建議時心中的動機是什麼。
但即使沒有「欺君」這個爭議,最高法院如此向莊漢生狠狠打臉,已足以引發政壇更嚴重的爭議。
相關文件:
判辭撮要
判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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