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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上載於新加坡時間17日下午4時31分,更新於下午6時10】
新加坡最遲今年11月舉行大選之際,法院星期一裁定在野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Pritam Singh)兩項違反國會特權法的罪名成立,認為他曾蓄意在國會說謊,判以罰款共1.4萬坡元(8.1萬港元)。選舉局同日稍後表示,畢丹星不會因為判罪而被DQ議員資格,亦可角逐下屆大選。
畢丹星在選舉局發表聲明前表示,他仍計劃參選下屆大選,並表示會上訴。
1.4萬坡元罰款額有點微妙。新加坡憲法第45條規定,如果判囚至少1年或罰款至少1萬坡元,相關人士褫奪參選議員的權利,在任議員即時失去議席,為期5年。
不過,第45條的寫法是如果議員被裁定「一項」控罪(an offence)罪名成立,「並」遭罰款不少於1萬坡元。選舉局在聲明指出,1萬坡元的門檻是逐條控罪計算,並非同一案件中的多項控罪累積加起來,所以畢丹星不會被 DQ 議員和參選資格。
48歲的畢丹星代表阿裕尼集選區(Aljunied GRC),而新加坡已在1月下旬啟動選區劃界檢討工作,最快可在4月舉行大選。
法官陳樂熊(Luke Tan)接納控方要求,每項控罪判以最高的7000坡元罰款,而辯護律師曾要求只罰款4000坡元。
案件涉及2021年的事件,當時的工人黨盛港選區議員辣玉莎(Raeesah Khan)在國會聲稱,曾陪同一名強姦受害者報警,但警察言談間評論受害者的衣著和曾經醉酒。
辣玉莎隨後承認這是說謊,並辭去議員職務。國會同年舉行聽證會,畢丹星有份宣誓作供,法官陳樂熊裁定,畢丹星在國會以下兩項說法都是說謊:
1、他在2021年8月8日跟辣玉莎及一些黨友開會時,他有要求辣玉莎在適當時機於國會澄清自己的說法部份失實
2、他在2021年10月3日跟辣玉莎說,在翌日國會會議必須作出澄清
陳樂熊說,法庭必須讓公眾知道,宣哲後給予真實資訊是十分重要,所以必須判處最高刑罰。
不過,他認同控辯雙方稱毋須判囚的建議,指出沒有人因為畢丹星的行為而受實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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