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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鵬3」停留Kattegat海峽逾半天 疑遭丹麥海軍截停

星期二傳出,中國貨船「伊鵬3」(Yi Peng 3)可能蓄意破壞了2條波羅的海海底電纜後,這艘船隻周二晚上約9時起一直停留在 Kattegat 海峽,沒有移動,軍事專家懷疑「伊鵬3」遭丹麥海軍及海岸防衛隊勒令停駛,以便迫「伊鵬3」船上人員面對調查。

「被遺忘權」確立 刪資料申請料紛至

歐洲法院在14日作出重要判決,裁定歐盟公民擁有「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可要求Google等搜尋器刪除有關自己過去的搜尋鏈結。碰巧我上月底寫另一篇po時已提及這個名詞,指出「被遺忘權」是歐盟圈子一個頗重要的jargon。

「被遺忘權」確立了,對歐洲的科網生態有很大影響,預料很多人會因此向Google等提出有關要求,難怪Google十分頭痛。

這次裁決涉及的案件是來自一名西班牙律師,他多年前曾欠債,有關報導仍可在網上找到。他已還清債務,但如果Google搜尋,仍可找到相關報導(請看上圖,我剛剛搜尋,該報導的搜尋結果仍可找到),於是他要求Google刪除有關搜尋結果,覺得自己受影響。

歐法院是根據1995年訂立的歐盟保護個人資料法令來確立「被遺忘權」,根據今次判決,Google被裁定在搜尋過程中是屬於「處理資料」的其中一方,反駁了Google稱自己只是替用戶找資料、與資料無關的第三方;裁決亦表示任何一方都向Google提出有關刪除搜尋的要求;裁決亦指Google需要遵守歐盟及成員國的個人私隱條例。

「被遺忘權」在2012年才被歐盟執委會提出,相關法例已過了歐洲議會一關,目前仍待成員國審議。但現在歐法院提前一步確立「被遺忘權」,難怪有人說為什麼要大費功夫立法:原來一條1995年的法令在毋須修訂下便可引伸適用於當時還未十分廣泛的網絡世界。

這次裁決亦是令人意外的,因為歐洲法院「律師長」(advocate general)去年7月提出完全相反的看法。在歐洲法院,法官審案前,有時候會要求「律師長」先就案件一些根本原則作研究,提出看法,以作參考。理論上,法官不用理會,但絕大部份時候是會跟隨,或至少參考,因此很多人原本預計歐洲法院會駁回原告要求。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要求搜尋器刪除搜尋結果,但根據大家目前的理解,案中原告沒有權要求該報紙在網上刪除該報導。這反映了「被遺忘權」的爭議性--一方面,如果可以容易搜尋到一個人的過去,的確削弱了個人私隱,但問題是過去始終是發生過,不是造假誹謗。因此,「被遺忘權」不能削弱言論自由,或者相對下有專家稱之為「記憶權」,即有些人想放下過去,但有些人想保留記憶。

另外,不是什麼都可以有權被遺忘,例如涉及公眾利益就不能被遺忘。在本案中,法院指出,搜尋到原告之前欠債的記錄,原全純粹出於Google的經濟利益。

不過,問題是,什麼才算「公眾利益」?可豁免「被遺忘權」的界線如何定?似乎Google有義務作出界定,亦因此Google認為這代表他們要代為審查,跟中國要求搜尋器審查沒有分別。

究竟「被遺忘權」的界線在哪兒?專家普遍認為,必須要靠大量案件來逐步確立。事實上,單是西班牙已積了約200宗同類個案,今次案件只是測試個案,好讓西班牙法院及保障個人資料的機關知道如何處理。相信有更多人會提出要求,畢竟,歐洲試過有人連搜尋時彈出的相關字都提出控告,指是誹謗(例如打了一個人名,然後彈出「妓女」),那麼,這類問題一定有更多人會先作要求,試試又無妨。

這亦是Google最怕的地方:每一場訴訟,Google都要支付律師費,公司的金錢可不是用來替歐盟立法。

留言

  1. 個人認為,這件事還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解決。 也就是,網頁技術的國際標準化組織推行新的網頁標準,我想像得到的大致內容:

    * 每一條 content 都必須有一個隱私屬性。 
    * 每一條 content 被發布前, content 發布人都必須選擇: 你願不願意將要發表的這個 content 被搜索到? Yes or no。
    * 如果發布人以後改變主意,可以更改隱私屬性。 更改以後,網頁立刻向各大搜索機器發出通知。 搜索機器收到請求以後立刻修改這條 content 在搜索結果中的可見性。

    貌似這樣可以減少許多糾紛。 其實現在已經有幾個方法可以做到某種程度。 只是,必須修改你的網站的 robots.txt 或者別的設定文件。 一來不是人人都懂怎樣設定或者有那些設定文件的讀寫權限; 二來,那些設定也不是細化到每篇文章或者每條信息都可以 customize。 所以我覺得這個事情以後可以讓國際標準化組織來規範一下。 至於已有的海量內容怎樣進行遺忘或者記憶處理, 確實是件頭痛的事情, google 養了那麼多頂級的人工智能算法專家和律師, 應該會有辦法的哈。。。。。。

    縱觀許多技術公司的成長,幾乎一開始都是很 innovative 的小公司。 做大以後樹大招風, 各為其主的律師們在勒索對手或者反勒索的時候都是比較 creative 的。 再然後,政府部門出於公眾利益也會加入法律混戰。 再到後來,大型技術公司的律師團隊幾乎會比工程師團隊還要龐大。 想要做些 innovative 的事情也是被各種太落後或者太超前的法規處處掣肘。 不得不僱傭一群頂級手段的公關人員/lobbists, 否則什麼事都難 move。 又想到黃仁宇的那個描述歷史發展的螺旋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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