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越來越多有關新疆維吾爾族「再教育營」的報導,社會討論應該如何應對有關人權問題,當中之一是:中國政府的行為,已構成「種族滅絕」(genocide)嗎?最新一期《經濟學人》發表評論,反對這個稱呼,認為只會適得其反。
《經》反對的理由包括:
1、普通理解下,種族滅絕有「cide」這個後綴詞,應該要直接殺了人的行為才算「cide」,但至今有關中國政府在新疆的行為,例如大規模強迫監管維族人等等,不算是殺人
2、美國政府一直以最狹窄的定義,來決定是否定性種族滅絕,如果稱新疆的情況為種族滅絕,偏離了以往的原則
3、中美關係十分重要,而美國政府目前現時仍計劃在氣候問題等議題上,跟中國合作,如果華府繼續跟北京合作的話,斥責中國政府犯下這項「最令髮指罪行」,便毫無意思
4、中國政府現時在新疆的行為,已足以令憤怒,指出近日一個 Clubhouse 有關新疆問題對談,一些維族人談及自身或親友經歷,已令不少漢人感到震驚,但如果用一些誇大了的言辭去批評新疆問題,反令一些愛國中國人更緊跟中國政府的路線
5、如果太隨意使用種族滅絕一詞,只會令這個詞語的威力降低,日後其他政權便會更安心理得犯真正的種族滅絕行為
美國上任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在任內最後一天宣佈,美國政府視中國在新疆犯下種族滅絕,而現任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在差不多同一時間,在參議院聽證會中說,他個人認為中國的行為已是種族滅絕。
不過,布林肯說這番話時,似乎不知道蓬佩奧作出相關宣佈。拜登政府就任後,仍未撤回前朝政府的決定,但駐聯合國大使Linda Thomas-Greenfield在之後的任命聽證會上說,蓬佩奧任內做了很多不跟程序的決定,包括種族滅絕定性,拜登政府會全部一一審視,然後再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抑或改變政策。
說回《經》的評論,主要有3個論點:1、種族滅絕應使用較狹窄的定義;2、此例一開,其他情況如何處理?在同一期《經》的分析報導中指出,緬甸對付羅興亞人的情況,較維吾爾族更符合種族滅絕的定義;3、美國不能避免跟中國交往,這樣的話,用十分狠辣的言辭去批評中國,毫無意思。
上述考慮中,明顯2和3——特別是3,才是《經》反對的理由。
有關第1點,究竟何謂種族滅絕,一直有爭拗。這個詞言是由一名波蘭猶太裔人Raphael Lemkin,在二戰期間創出,他的定義是頗為廣泛的。雖然之後討論把這項罪行納入國際公約時,英美兩國想縮窄定義範圍,以免自己受波及,但最終公約仍是傾向採納Lemkin的定義。
現時的種族滅絕國際公約,把種族滅絕定義為「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行為包括殺害、致使身體或精神上嚴重受傷害、刻意令該群體的人生活在某一狀況而導致毀滅該群體、防止生育、以及強迫轉移該群體的兒童至另一群體。
所以,就算沒有直接殺人的行為,也可構成種族滅絕。單是強制絕育的指控,已足以令再教育營被指斥為種族滅絕。
有些國際法的人士,從根本上反對現時定義的種族滅絕罪。
美國目前曾對5個事件稱為種族滅絕,包括波斯尼亞內戰、盧旺達內戰、八、九十年代伊拉克對待庫爾德族人、蘇丹達爾富爾地區、以及達伊沙(即ISIS),但這5項事件都是事後追稱,對盡早防止有關行為,沒有作用。因此,一些人質疑「種族滅絕罪」的用處。
英國大律師 Philippe Sands 去年曾說,討論中國政府是否對維族進行種族滅絕,沒有意思,對他來說,無論在法律上是否可證明這是種族滅絕,那些行為都是嚴重,已足以成為國際罪行。
Sands認為,應該重新定義種族滅絕這類罪行,因為從法律上很難定義和舉證,唯一作用純粹是說出來會令人驚嚇。他支持重新引入Lemkin有關「文化滅絕」的主張。
之前有關文章:中國反擊英國 封殺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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